1.外资机构获准在中国境内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各类债券进行评级。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设立和投资。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共同设立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和参与养老金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独资设立或参与货币经纪公司。
6.个人保险外资股比例从51%提高到100%的过渡期从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持股比例不得低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75%的要求,允许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25%。
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期限要求。
9.提前到2020年,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例限制原定于2021年取消。
10.允许外资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获得A类承销许可证。
11.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