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交付监狱执行。
在监狱里表现好的罪犯,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减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予以减刑:
防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举报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调查核实的;
有发明或者重大技术创新;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对国家和社会的其他重大贡献。
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对故意犯罪不执行死刑的,应当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减刑之日起计算。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
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不满十三年的;
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死刑减刑予以限制。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刑期不少于25年,死缓期满,减为有期徒刑25年,刑期不少于20年。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如果自觉遵守监狱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或者应当减刑。
但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处13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处无期徒刑,再处有期徒刑,处二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直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实际服刑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