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我市出台了规范商品房预售政策的七大措施,其核心是由住房非投机中心制定的。为了防止目前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以层和分单元的形式申报。今天楚瀚的小系列。com为大家解答相关问题。
开发商申报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规模不得少于1栋。
2019年12月31日,市房管局发布《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征求意见通知》,提出了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人工管理、严格项目形象进度条件、合理确定预售最低规模、实施预售资金监管、加强销售方案管理、完善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立规范的动态监督管理机制等7项措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该咨询稿对武汉市商品房预售项目的项目形象进度条件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比如低层工程要求主体结构封顶,砌体工程完工;多层项目要求主体结构达到三分之二层;小高层及以上的项目,建筑主体结构应达到楼层的1/2且不低于7层。
今后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开发商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监管账号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记录。开发商应在经营活动中明确告知购买方,并根据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申请资金使用。
开发商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制定预售计划和销售计划,并报房管部门备案。预售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预售房屋数量、面积及配置、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具体范围、预售价格、交付标准、项目整体预售计划及销售方式等。
值得注意的是,开发商申请预售许可证的最小规模不得少于一栋楼,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证。其中,规划一次性审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的,原则上一次性申报预售;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
全文如下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建设的意见
预售管理通知
各区房管部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地产信息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通知》,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现就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记录到房管部门,并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按月、季、年实时更新。房管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项目投资、开发建设、上市销售等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加强市场监管。
二、严格项目形象进度条件
项目形象进度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外,原则上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低层建筑主体结构封顶,砌体工程完工;多层主体结构达到三分之二层;小高层及以上建筑主体结构达到二分之一层数且不得少于七层;如果有地下各层,每层可以抵消主体结构一层,每栋楼的底层业务和裙楼结构都要封顶。
对于省市重点项目,无土地抵押和在建项目,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优秀的项目,如果开发建设投资达到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已确定建设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项目形象进度可降低三分之一。
按照组装式施工方法开发建设的项目,小高层及以上建筑主体建筑达到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且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的,可以申请预售许可证。
第三,合理确定预售的最小规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最小规模不得少于3栋,预售许可证不得分层或单位申报。规划一次性审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原则上应一次性申报预售;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
四是落实预售资金监管要求
商品房预售资金除政府征收用于对接和建设的安置房外,全部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监管机构重点监管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记载有资金监管账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明确告知购买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申请资金使用。
动词 (verb的缩写)加强售前和销售计划的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计划和销售方案,并报房管部门备案。商品房预售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预售房屋数量、面积及配置、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具体范围、预售价格、交付标准、项目整体预售计划及销售方式等。商品房销售计划主要包括预售房屋、销售时间、销售方式、代理机构、分销渠道、销售和分销人员等基本信息。
商品房预售销售计划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计划。房管部门应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预售方案备案后,应在30日内办理预售许可证,并在销售现场明确标明商品房预售和销售方案的相关信息。
6.完善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体系
各级房管部门要按照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做好信用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全面记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企业资质认定、商品房预售和调整重点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重要依据。大力推行承诺制,加强房地产从业人员规范化管理。通过实施不良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可以充分发挥信用制度的评价、激励和惩戒功能,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