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份以来,退役军人的养老金和生活津贴标准有所提高
1.一级残疾军人抚恤金超过7万元
根据新政策,从今年8月1日起,残疾人(残疾军人、残疾人警察、残疾国家机关、残疾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农村退伍红军、农村西路军退伍红军、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 农村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到440元。 提高标准的资金由中央政府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目前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550元,参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目前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00元,农村老义务兵一年义务兵役补助提高到每月5元,达到每月35元。上述招标资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比例承担。
改进后,一级残疾军人的战、商、病抚恤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别比2017年提高7290元、7060元、6820元。
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20550元。农村红军老战士、农村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失散红军人员生活补助费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25070元。
2.补贴标准逐年提高10%-15%
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第25次提高残疾军人伤残抚恤金标准,第28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
往年我国一般在10月1日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特护对象的养老补贴标准,今年提高标准的时间提前到8月1日。退伍军人事务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主要是考虑了广大军人家庭和退伍军人在八一建军节的特殊感受,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退伍军人和其他特殊照顾对象的关心。
近年来,我国逐年提高特护对象定期养老金补贴标准10%~15%,全面建立养老金补贴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中央政府发放的优抚资金从2005年的76亿元增加到2018年的463亿元。
与此同时,自2004年以来,中央政府每年投入1亿元用于特护对象的医疗补助,到2013年已筹集到23.8亿元。
3.加强医疗、住房和儿童招生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2004年和2011年,中国提高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我国建立了烈士褒奖制度,标准为烈士牺牲前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并大幅度提高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去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40个月工资,仅两项就在200万元左右。与此同时,中国不断增加医疗、住房、子女入伍、退休就业等方面的优惠待遇,使烈士的生活水平得到更好的保障。
结合重大纪念活动,国家还将向相关特殊照顾对象发放慰问金。
去年军队特护人员养老金补贴清单
特护工作的特殊保护对象称为特护对象。优抚对象是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的统称。根据中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特护对象的养老金和生活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提高残疾军人(含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工作人员、残疾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烈士家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农村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农村西路军牺牲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是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农村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在现行补贴标准的基础上,中央政府将增加每人每月100元。
三、各地要根据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超过10名残疾军人抚恤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中央已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四、对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和家庭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增加每人每月50元,实现每人每月550元。中央已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
五、对不符合伤残评定和享受生活津贴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城乡无工作单位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的退役军人(包括参加铀矿开采的退役军人),提高生活津贴标准,增加每人每月50元,并达到每人每月55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未满18周岁未享受定期养老待遇和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包括建国前被错杀后复工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贴标准的基础上,中央政府将增加每人每月50元。
七、从1954年11月1日起,义务兵役制度试行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对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退役士兵,提高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义务兵役每满一年每人每月提高5元,使义务兵役每满一年达到每人每月30元。中央政府按上述补贴标准的50%安排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的补贴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给予全额补贴。(记得看完之后多告诉60岁以上的农村老战士)
8.调整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城市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实现530元。
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助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差额补足的原则发放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中央政府按上述补贴标准的25%安排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个省(直辖市)的补贴资金;对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将按上述补贴标准的50%安排补贴资金。
九、中央补助资金所需标准的调整,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养老金和生活津贴及时、准确、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