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被辞退到哪里投诉?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经济赔偿。
与怀孕期间解雇有关的赔偿的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或者哺乳降低工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非法辞退的,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下列补偿:
①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相当于两倍的经济补偿。计算方法: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②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国家规定一般产假为98天,但各省对产假有相应的补充规定。比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延长60天。
单位在产假前辞退怀孕职工的,应当支付产假工资:产假天数×津贴或工资;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或者哺乳降低工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享受98天产假,其中分娩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