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政策 2019年退耕还林新政策 新一轮退耕还林资金补助标准及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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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2-04 23: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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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退耕还林资金的补助标准和适用范围

(一)补贴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新一轮退耕还林(国家政策补助资金标准为每亩1500元,其中现金补助每亩1200元(第一年每亩500元,第三年每亩300元,第五年每亩400元),苗木造林费每亩300元;2017年后,造林苗木成本将从每亩300元调整到4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800元,其中现金补助每亩680元(第一年每亩380元,第三年每亩300元),育苗种草费每亩120元。

(2)退耕还林(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1)现金补贴用于分期对退耕还林主体落实政策;

②苗木造林费主要用于采购、配制和种植苗木;

退耕还林条例

第四章资金和粮食补贴

第三十五条国家根据批准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粮食补贴、种苗造林补贴和生活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和退耕还林休耕坡耕地的,以及列入退耕还林计划在荒山荒地造林的,只享受种苗造林补贴。

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和拨付。

第三十八条补贴粮应当就近运输,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粮食运输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与补贴粮企业和退耕还林企业分摊。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和农作物的消费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贴食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退耕还林第一年,当年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还林的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的人员支付本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上缴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凭证。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贴应当用于种苗采购,剩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贴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购买种苗的,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一次性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单位结清种苗造林补贴。

第四十三条退耕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向持有验收合格证的人员一次性支付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退耕还林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或冒领补贴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补助退耕还林所需的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费用,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所需的检查、验收和支付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要求核实的费用由中央承担。

第四十六条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公布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资金支付和粮食补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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