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较新的女工活动
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早在1992年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下面是小编的详细讲解,让大家都能有一个好的受益。
相对较新的女工活动1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女职工,是指固定工、合同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机构或者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工作特点,加强劳动保护;通过技术改造、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劳动防护用品改进等方式改善劳动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五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各单位在安排女工工作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或限制女工。
第六条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女职工不得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地下采矿、手工锻造、人工装卸、冷藏、强震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建筑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和电信行业的高空架线作业;连续负载每次超过20公斤,间歇负载每次超过25公斤。
第八条从事国家规定的高空、低温、冷水、户外活动和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经期应当临时转岗或者休息一天。对于生产一线的其他女工,月经期间也要酌情照顾。
第九条禁止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生产或使用,以及超过健康保护要求的剂量当量极限的放射性工作。生产抗癌药物和性激素或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苯胺、环氧乙烷、氯乙烯等有机氯化合物。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甲醛、氟、溴、甲醇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工作。前款第项所称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具体生产或者使用范围,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禁止安排未生育的女职工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作或者生产性激素。
第十一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工作时间;从事频繁弯腰、攀爬、蹲、举、搬运等容易造成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应当临时转岗做其他适当工作或者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十二条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应当每天给予一小时的休息,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果你有工作许可证,经我申请和单位批准,你可以在分娩前休两个半月的假。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医疗卫生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孕期产前检查的,计入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按照下列情况执行:单次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对于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对于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宫外孕的,给予三十天产假;自然流产超过三个月不满七个月的孕妇,给予四十五天产假。
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第一年应当照顾婴儿,并在每个工作时间哺乳两次。每个单个胎儿的纯哺乳时间为30分钟,两个哺乳时间也可以合并。如果你有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孩子,哺乳时间就会增加30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弱童的,女职工的母乳喂养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本单位母乳喂养时间和往返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
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如有困难且有工作证,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申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第十七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间工作。
第十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规定的产前假和护理假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产假、哺乳假要经常处理。
注:工资不是指基本工资,而是指员工平时的平均工资。扣除任职带来的福利工资后,员工享受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在内的大部分工资收入。养老金和公积金都是按这个比例缴纳的。
第十九条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重度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应当予以照顾,并可以临时转入其他适当工作或者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二十天每天轮班。女职工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设置女职工诊所、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每天有不到100名女工的单位可以配备简单的暖水箱和冲洗器。具体设置标准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具有移动和分散操作的设备可以发放冲洗器供个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及时治疗妇科疾病。女职工在400人以上单位设有医务室的,应逐步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妇科医生。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县劳动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违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责令被侵害的女职工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劳动部门对各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国家监督。违反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会、妇联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工作,依靠群众,配合有关部门,实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对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假、产假、哺乳假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乡镇集体企业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99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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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可以休孕期假吗?
孕假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关于孕假的相关表述。自然,对于是否请怀孕假和休假时间长短没有规定。如果员工提出请孕假,企业可以行使请假自主权,不管是否可以请假。只有经单位同意,员工才能请假。
如果员工想请假备孕,企业可以按照病假或事假的相关规定或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如遇病假,企业根据医院出具的病假单决定如何休假,并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
需要提醒员工的是,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员工有时根据工作年限有不同的医疗期,最长医疗期不应超过24个月。员工请事假,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安排决定是否给予休假。如果工作能安排好,企业允许员工事假,事假期间不发工资。由于社保等问题,在实践中,企业一般一次休假不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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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产假的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分娩前可休15天;如遇难产,应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可以增加15天。
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堕胎的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