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清单
1、城乡居民、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住院,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
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和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民医保、重疾保险、特护部门特护报销后,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万元。
3、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大疾病无力承担困难的家庭因病住院。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万元。
4.城乡低保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以自付金额1万元为起点,1万元以上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万元;其他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顶线后,以自付金额1万元为起点,1万元以上部分按20%的比例给予二级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
【提示】地方政策因地制宜,重疾医疗救助具体标准以当地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民政局的重疾救助申请条件
1、城乡居民;
2.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3.政府扶持的孤儿和残疾儿童;
4.因病导致日常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5、上述救助对象需要有当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经过医疗保险报销。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
(一)救助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三)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查;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六)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批意见和救助金额,出具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证》,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