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落户条件 天津落户政策2018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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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2-05 12: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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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分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市公安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持有人的户籍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2013]31号)和国家及本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根据市发改委公布的年度积分户籍指标计划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积分户籍人员名单,办理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的积分户籍工作。

第三条居住证分由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并经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批准。

第二章户籍

第四条申请积分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者与其配偶、子女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办理非农业户口登记;本市无本人名下住房的,应在本人单位申请办理非农业集体户口登记;本市无本人名下住房且单位不具备设立集体账户条件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登记非农业集体账户。

第五条申请积分入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证明》;

(三)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动态登记项目(包括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场所、职业)需要变更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本人名下住房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在单位内部居住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可以登记非农业集体户口的证明。

第六条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入户积分时,应当对用人单位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情况属实、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并责成申请人填写《投标账户受理流程》,出具《受理账户联系人名单》;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需要填写的材料将详细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收到入户申请材料后,应当做好相关信息核实和公民身份号码核对工作,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办理程序将户口申报文件送至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

第八条市公安局账户办收到账户申报文件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户工作。

第九条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迁移准许证》,告知户口迁移相关手续,做好户口迁移登记工作。

第三章补充规定

第十条申请积分入户,应当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天津市常住户口办理证明》之日起6个月内,向申请入户的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提交积分入户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办理积分入户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法规,注重发现和查处伪造、变造、冒用身份证件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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