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记者从长春市医保局了解到,2017年,长春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至72136元,月平均工资为6011.33元。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变化,长春市决定调整全市(含双阳区、九台区、玉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2018年城镇职工(含双阳区、九台区、玉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调整为上限18033.99元,下限3606.80元。各参保单位需在每月22日后登录长春医保网站查询征缴通知,并按征缴通知金额按时足额缴纳。参保单位应按长春市医保网站公布的缴费方式缴费,并认真填写缴费单信息。参保人在准确填写缴费金额和备注信息后,即可享受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本次调整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2018年,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额为3634.66元(含100元内大额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应在保险日前按要求支付全部金额。参保人缴费日期为2018年7月1日前(不含7月1日)按原标准缴费;缴费日期在2018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参保人员,按照新标准缴费。本次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单建统筹,无个人账户,不含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男性累计缴费年限为30年,女性为2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一次性补足。退休人员完成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按时缴纳100元大额医疗费用。
这次修订不是长春的特例,其他城市也有过修订
日前,记者从哈尔滨市医保中心获悉,根据《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将从今年4月开始调整。
据了解,在7月份收取保险费时,将收取4月至6月份参保单位应缴纳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的差额,以及4月至6月份参保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差额。收取的医疗保险费应按规定比例转入个人账户资金。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本月不做调整,由养老保险经办部门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后统一调整。如果有医保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资金从2018年4月开始补足。(记者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