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9月28日下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生效的《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经过注册并取得牌照后,方可上路行驶。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注册的,符合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注册并上牌,不符合的,发给临时标志。该市有一个3年的过渡时期的电动自行车临时标志。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未按期申请临时标志,过渡期限届满后上路行驶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处1000元罚款。
■对采购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标志,并设定三年过渡期。在过渡期间,在道路上行驶时需要悬挂临时标志
■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最高时速不超过15公里,驾驶员年龄至少16岁
■城市对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实行全面监管。企业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法规范承租人停放车辆
昨天,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从今年1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需要注册上市后才能上路。此外,电动平衡车和滑板车将被禁止上路,违者罚款200元。
电动自行车需要在道路上获得驾驶执照和号牌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必须经过登记,取得行驶证和号牌。申请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将车辆提交现场检查。注册时需要携带四种材料:注册申请表、车主身份证明、购车证明、车辆交付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免费登记发放行驶证和号牌。
买的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怎么办?《条例》规定,对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发放临时标志,并设定三年过渡期。过渡期间,在道路上行驶时应悬挂临时标志。过渡期结束后,无牌照不准上路行驶。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志的,依法予以没收,并对驾驶员处以1000元罚款。
未列入产品清单的不得销售
《条例》规定,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技术参数等项目,并及时更新和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注册。
为了引导公民购买和使用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条例要求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产品目录等信息。
对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非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鉴于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造成的安全隐患,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驾驶人员应当年满16周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非机动车道设置电动自行车限速标志。
快递运输工具将另行规定
对于机动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快递、外卖等工业车辆,《条例》在审查过程中明确规定了其机动车属性,并规定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机动车管理的规定执行。据此,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修改工作,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昨天也经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生效。
根据《实施办法》,北京市禁止生产和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三轮车和电厂驱动的四轮车。违反本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相关产品,并处以违法产品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快递、外卖等行业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需要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平衡车滑板车违规上路,拟扣车处罚200元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还指出,在道路上使用电动平衡车和踏板车的行为越来越多,应当予以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指出,电动平衡车和踏板车在属性上既不是机动车,也不是非机动车,属于特定设备,不能在道路上行驶。目前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议明确具体管理措施。
为此,《实施办法》提出:“在道路上使用电厂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设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设备,并处200元罚款。”
自行车共享实现了对自行车共享的完全控制
自行车共享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据不完全统计,这个城市的自行车共享人数已经达到190多万,自行车共享在人行通道和地铁站堆积如山,行人空被过度挤压。对此,《条例》提出,本市应当控制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总量。
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实时、完整、准确地将自行车动态总量、重点交付区域动态总量、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自行车停放位置信息等公共利益相关信息接入本市互联网出租自行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并协助公安交管部门核实确定违章者。
违反有关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企业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车辆行驶,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需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来受理举报
针对自行车共享中的停车乱抛问题,《条例》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协调允许停车区和禁止停车区,并对禁止停车区实行目录管理。
《条例》明确了禁止非机动车停车的三类区域,包括人行道、消防通道和盲道禁止停车区域;未明确划定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禁止停车区域。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法规范承租人停放车辆。客户应展示承租人的安全提示、自行车允许停放和禁止停放的区域以及相关的纪律措施。此外,应配备必要的管理和维护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停车秩序管理和损坏和废弃车辆的回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和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同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社会对车辆性能和停车秩序的投诉和举报。
如果互联网出租自行车停车影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停车。情节严重,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可以立即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移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过期,废弃的自行车将被处理掉
随着自行车共享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被堆放在绿地、隔离带等地方,被遗弃在河流中,被企业私自摆放,企业撤出后被抛在后面。据悉,有关主管部门和基层政府清理了大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要求企业索赔,但大多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针对上述情况,《条例》将把“废弃”车辆的回收利用和“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及时清洗”纳入企业义务。同时,增加了对滞留车辆的处置措施。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出租自行车依法采取行政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互联网出租自行车经营企业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告后3个月内仍不接受处理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自行车共享中押金难以退还的问题,规定企业应建立健全押金和预付款管理制度,将押金存入在本市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承租人在申请退款时应及时退还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