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指的是哪三权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指哪三权?什么时候开始的?难点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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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2-05 06: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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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三权分立指哪三项权利?什么时候开始的?

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非常重要,尤其是土地承包是生产经营的重中之重,三权分立有效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三权分立是指哪三权?什么时候开始的?让我们和边肖一起了解一下。

中国土地三权分立概述

1.分权的背景

三权分立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管理制度的自我完善,也符合生产力发展适用的生产关系客观规律。2014年12月会议审议的相关意见标志着新一轮土地改革的开始。

2.三权分立的好处

三权分立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维护农民集体、承包方和经营实体的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管理体制,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简单来说:

(1)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转让,有闲置农房的部分农民可以获得收入,有需要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满足自己的需要。

(2)符合规划和用途控制的农村商业建设用地可以进入市场。

二、中国土地三权分立是指哪三权?

1.上述三权分立的理念是指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其中实施的重点是消防经营权,其核心实质是赋予经营权法律地位和权力,这对于更有效地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发展现代农业都有很大好处。

2.农村土地“三权分立”的主要创新是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所有权属于集体,承包权属于农民,经营权可以转让,在农民不担心失去土地的前提下实现耕地流转,既能保护农民利益,又有利于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3.此外,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立,可以说是完善了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政策,探索了宅基地所有权、资格和使用权的分离,实行了宅基地集体所有制,保障了农民的资格。比如试点地区之一的湖北省翼城市何英村,在探索过程中,针对“一户多房、空吊户、弃宅”的情况,结合实际,在尊重民意的前提下,要么有偿回购,要么向超过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户收取有偿使用费。

3.中国的三权分立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我国三权分立是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指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提出的。2016年《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因地制宜实施。

无论是土地三权分离还是农村宅基地,更有利于农民权益和农业发展。

农村土地“三权分立”改革的难点在哪里

摘要:当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立”改革面临着法律保障不完善、“三权分立”改革进展不平衡、土地流转监管不完善等问题。要建立健全“三权分立”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三权分立”改革后的监管工作,加快农村土地“三权分立”改革。

加快农村土地“三权分立”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保证。在“三权分立”下,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可以发挥各自的功能,从而进一步完善农村管理体制,发挥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实现更加灵活高效的农业现代化发展模式。但是,现阶段,在加快“三权分立”改革进程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农村土地“三权分立”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创新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在集体所有制财产下承包的,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以农民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需要,限制了农业生产的效率。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指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文件中首次提出“三权分立”,即将土地经营权分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农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要完善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立”制度。到目前为止,加快农村土地“三权分立”改革已经成为各级地方政府和农业部门的重中之重。

农村土地“三权分立”改革的核心是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要通过经营权的转让,保证农民承包权的长期稳定,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其主要目的是解决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关系,巩固和完善现行农村管理体制,维护集体、农民和经营者的权益,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流动,加快农业的供给侧。

一方面,农村土地“三权分立”改革丰富和完善了新时期农村基本管理制度,在维护集体和农民利益的前提下,为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提供了制度支持,使农业发展焕发出更加持久的生机和活力。另一方面,它为农业现代化开辟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可以吸引更多的商业实体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使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要素实现优化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实现节约资源、改善环境、让农民致富的新农业现代化。同时,农村土地“三权分立”也创新和发展了社会主义“三农”理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承包权的长期稳定和土地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既能增加农民收入,又能发挥市场促进生产力的作用,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为城乡协调发展和中国特色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理论支持。

正确认识农村土地“三权分立”改革遇到的困难

“三权分立”的法律保障并不完善。虽然“三权分立”改革已经全面展开,但是配套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滞后导致个别法律法规阻碍了“三权分立”改革。现有的许多法律法规最初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与当前的法律环境有很大不同。近年来,虽然我国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但仍不能及时适应农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这些法律法规的冲突和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立”改革的推进和发展。

“三权分立”的改革进度依然参差不齐。农村土地“三权分立”改革成功的前提是确认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登记。中国早在2009年就确认了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2015年又新增9个试点项目,在全省推广。计划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完成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实现“三权分立”改革的整体推进。然而,全国各地的进展不平衡,一些地区的登记和所有权改革滞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不同地区对确权登记的投入存在较大差异。确认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涉及耕地面积大、农民人数多、时间跨度长。无论工作量还是工作难度,都要加大成本投入,部分由中央政府补贴,缺口由地方政府逐步承担。这给一些经济欠发达省份的财政支出带来了很大压力,财政投入的不足直接影响了土地确权登记的进度。另一方面,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宣传力度不够。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阔,村民受教育水平普遍不高,很难形成对登记权确认权的统一认识。但是,一些基层政府只采取简单的政策宣传,缺乏与农民的深入沟通。导致在具体工作中经常遇到不理解不支持的村民,影响了维权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一定程度上拖慢了“三权分立”的改革进度。

“三权分立”的土地流转监管并不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立”改革在保证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同时,也产生了监督任务。为了保证种植和扩大规模经营,一些地方政府采取行政措施促进土地流转,导致一些出让土地利用率低。由于一些经营者盲目进入农业生产领域,缺乏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甚至遭受损失。土地流转后,部分土地被用于非粮食和非农业领域,影响了中国的农业产业结构。这些都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土地流转后的监管。

加快农村土地“三权分立”改革的对策

完善“三权分立”改革的法律和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三权分立”改革加强理论研究,形成统一的概念认识,明确“三权”的关系和界限,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工作;要继续加强“三权分立”改革的制度建设,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提高政策的刚性和权威性;要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农民承包权稳定、土地经营权市场化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三方合法权益;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促进商业实体发展的政策体系,通过投资、补贴、保险等政策支持,提高农业发展质量,使“三权分立”改革取得理想效果。

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推进“三权分立”改革。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加快农村土地“三权分立”改革。首先,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正确处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让农民了解“三权分立”改革,增强产权意识,通过深入解答农民问题,打消思想顾虑。其次,政府部门要加强财政保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财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再次,相关部门应配合建立规范统一的土地流转平台,完善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建立合同档案管理,提供履约担保服务,整合分散资源,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最后,要加强对“三权分立”改革的指导,及时总结、复制和推广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三权分立”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三权分立”改革后加强监管。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立”改革中,必须始终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原则,保障集体成员承包和监督土地的权利,这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管理制度;要切实保护农民承包权,让农民放心参与土地经营权流转;要加强对参与土地流转的非农企业的监管,明确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对土地使用的限制;要加强对参与土地流转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监管,根据不同土地用途限制流转面积,防止大规模土地非粮化;要调动农民集体监督土地使用的积极性,通过建立和完善民主协商制度,确保土地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此外,为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相关部门应构建科学系统的“三权分立”改革评估体系,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的评估和评价,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整体协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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