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晚,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初始业务若干问题的解答》。
本问题有50个回答,面向初始审计业务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具体理解、应用和专业指导,主要涉及初始申请人常见的法律问题和财务会计问题。
中国证监会表示,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进一步推进股票发行市场化和法制化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强审计工作透明度,提高初始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方便中介机构履行职责。
经过筛选,涉及股东问题、关联交易、横向竞争、主营业务、持续经营或盈利能力等的问答。,IEC比较关注,整理如下。
1.历史遗留的股东
问:在历史演变中,曾出现过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自然人股东数量较大的情况。发行人应该如何监管?中介机构应该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召开工会或职工持股会的,应当清理;间接股东无需清理这种情况,但应充分披露;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发行人子公司的股份,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需清理,但应充分披露。
对于涉及自然人股东较多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核对并发表明确意见。
2.持股锁定期
问: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发行监管问答-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在初始企业持股锁定期的安排》中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锁定期的相关要求?
答: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亲属持有的股份与股东本人对比锁定。
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实际控制人难以确定的,发行人股东承诺其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风险投资基金股东除外。
3.申报前后增加新股东
问:发行人在申报前后新增股东时,应如何核实和披露信息?共享锁怎么排?
答: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主要考察申请前一年新增的股东。申报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申报前6个月内转让的股份,按照转让方持有的股份锁定。
申报后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原则上撤回发行申请并重新申报。
但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也未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但下列情况除外:新股东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等原因而出生,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新股东承诺其股份在上市后36个月内不转让或不交易(因继承、离婚等原因除外)。
申报后产生新股东,无需重新申报的,按照申报前一年新股东的验证和信息披露要求办理。
4.新三板“三类股东”
问:如果发行人在新三板上市期间形成合同资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和披露有什么要求?
答:如果新三板上市期间形成“三类股东”,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核对并披露相关信息:
(1)中介机构应当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二)中介机构应当验证发行人的“三类股东”是否合法成立并有效存在,是否受到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员是否依法登记。
(三)发行人应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披露“三类股东”的相关过渡安排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中介机构应对上述事项进行检查,并提出明确意见。
(4)发行人应按照初始信息披露标准的要求向“三类股东”披露信息。中介机构应检查本次发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三类股东”之间的利益,并提出明确意见。
(5)中介机构应检查并确认“三类股东”已做出合理安排,以确保符合当前锁定期和减持规则的要求。
5.股东出资
问:如发行人历史上有涉及股东出资的案例,如出资或重组瑕疵,中介机构在审验时应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发行人注册资本应依法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作为出资的资产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未充分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缺陷。,或者发行人是否存在历史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的缺陷。
(一)出资历史存在缺陷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行人是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而成的企业或者历史上隶属于集体组织的企业。原则上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主管部门对改制程序合法性以及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