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定期是什么意思?
预定期,又称“预定期”和“准备期”。指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有效的期间。预定期也是法律事实。权利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的,其权利被排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预定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1.不同的应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2)定期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撤销权等。
2.可以调用不同的主题。
(一)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引。
(2)定期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当事人是否主张。
3.法律效力不同。
(1)诉讼时效届满仅导致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未消灭;
(2)预定期限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不同时期。
(1)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因主客观原因可以中断、中止或延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起计算。但是,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适用诉讼时效。
(2)预定期间为不变期间,关于中断、中止和延长时效的规定不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行使权利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限,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