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1日,我市正式颁布了《我市中心城区限购政策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家庭和户籍的认定标准、在中心城区拥有住房的家庭的认定标准、限购区域的购房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我市市区限购政策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特制定以下操作规程:
一、限购政策
1.限购时间:2017年7月14日起。新建商品房以网上签订的认购协议为准,存量住房以网上签订的销售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2.限购区域:张弓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榕江新区。
3.暂停向已在限购范围内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中心城区(不含南康区、集贤区,下同)户籍户出售住房(含二手房、住宅公寓,下同);
暂停向限购范围内有一套或多套住房的非中心城区家庭出售住房。
非赣州户籍的家庭,需要提供购买之日起前两年及以上在本市市区(张弓区、经济开发区、榕江新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证明(政策出台后,逾期缴纳无法确认)。
二、关于家庭和户籍标准
1.本规则所称家庭成员是指购买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包括成年子女。
2.家庭成员之一(未成年人除外)是中心城区户籍的,可以认定为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成员之一(未成年人除外)在赣州市登记但不在中心城市的,可以认定为在非中心城市赣州市登记的家庭;
3.驻赣州现役军人和武警,根据军人(警察)提供的身份证明和购房人或家属驻赣州所在单位政治部出具的住址证明,确定其户籍所在地。本市户籍人员在外地服兵役的,在提供军人身份证明和原户籍证明后,视为本市原户籍居民。
4.购房家庭成员身份证信息与户籍信息不一致的,以户籍信息为准。户籍不清的,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为准。
5.本市非居民家庭,由购买人自购买之日起前2年或以上在本市中心城区(张弓区、经济开发区、榕江新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确定。个人所得税缴纳不明确的,以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社会保险缴费不明确的,以社保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
三、家庭拥有住房标准在中心城区
1 .已完成房屋产权登记或房地产登记的房屋。
2.已经网上签订认购协议(新建商品房)或者网上签订存量房屋(存量房屋)合同的房屋。
3.购买者因继承或遗赠而获得的房屋不作为房屋单元数。
4.已办理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不视为限购房屋单元数的确认。
5.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前,新建商品房认购协议、现房买卖合同、继承、遗赠、房改、搬迁、法院判决等。,仍按原规定正常办理房地产登记。参与司法拍卖的买家必须遵守此限购政策。
第四,限制购买区的购买流程
限购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存量房屋网上签约服务窗口应告知购房人限购政策,并履行数据核实义务后,方可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1)在限购区购买新商品房的流程
为方便群众,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收集相关资料,申请查询购房人购房资格。具体如下: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人员应熟悉住房限购政策,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开盘销售并确定购房人后,应收集购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原始资料,以及购房人填写的《赣州市购房资格申请表》,并将原始资料扫描上传至“赣州市房地产信息平台”。
③购房资格确认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提交的信息后,分发给各相关单位(部门),核实购房人的相关信息,并将购房资格确认结果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反馈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与经审核确认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在网上签订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购房人填写的《赣州市购房资格申请表》提交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备案。
⑤核实相关信息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将记录并通过符合限购政策的购房条件;不符合不得归档。
(2)在限制区域内购买内存有限的房屋的过程
凡在中心城区购买存量住房,购买者本人申请查询购买资格。在章贡区、榕江新区购买有记忆住房,由赣州市房地产登记中心负责发放《赣州市商品房房地产登记及网上合同备案查询证》,赣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确认购房资格;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住房,由赣州房地产登记中心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分中心负责发放《赣州房地产登记查询证》和《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由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处负责确认购买资格。具体流程如下:
1.通过中介机构在限制区域内购买有限记忆住房的过程
(1)房地产经纪人应熟悉住房限购政策,并向买卖双方进行宣传和解释。
(2)购房人应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原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中介合同等材料,查询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赣州市商品房房地产登记及网上合同备案查询证》)。
③购买人在确认购买资格的窗口(行政服务中心四楼37、38窗口,下同)填写《赣州市购买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中介合同、赣州市商品房房地产登记及网上合同备案查询证明,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承诺。
(4)采购资格确认窗口收到采购人提交的材料后,分发给各相关单位(部门),确认采购人的采购资格。符合购买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赣州市购买资格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本表自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效;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说明。
⑤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限制区域内的存量房屋时,应向购房人领取《确认书》,在网上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将《确认书》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提交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并申请交易备案。
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书》等资料,符合限购政策购买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通过;不符合不得归档。
2.在限制区域内以有限的内存购买住房的自助交易流程
(1)房屋交易双方应熟悉房屋限购政策。
②购房人应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原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并查询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赣州市商品房房地产登记及网上合同备案查询证》)。
(3)购买人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和《赣州市商品房房地产登记及网上合同备案查询证》到购房资格确认窗口填写《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承诺。
(4)采购资格确认窗口收到采购人提交的材料后,将材料发放给所有相关单位(部门),确认采购人的采购资格。符合购买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书》,自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效;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说明。
⑤在销售限制区域内的存量房屋前,卖方应核对买方的《确认书》。买卖双方在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网上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提交《确认书》申请交易备案。
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确认书》等资料进行审核,符合限购政策购买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通过;不符合不得归档。
不及物动词相关责任
1.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资料审查,并及时反馈和核实意见。
2.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在房屋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宣传限购政策,为购房者提供参考,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违反本细则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或资料的,房管部门将视情节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承担因上述行为给购房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3.购房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和婚姻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购房资格即被取消。造成损失的,由采购人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买受人和出卖人应承担因未能执行限制区内存量房屋购买规则而造成的损失。
自本限购政策实施之日起,之前已发放但未使用的《赣州市购房资格确认表》将失效,购房人应按本规则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