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出台,很多女性表示愤慨,说房地产方面的规定对女性太不公平。
一、首付谁出,离婚后房子归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主应考虑离婚时房产的市场价格和占总还款额的比例,对对方进行合理补偿。
变更:将法定空栏空白补齐,明确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婚后共有的房屋为个人财产,非共同财产。
目前整个房市还在上涨,离婚会涉及赔偿。但是如果以后房子贬值了,离婚时贬值部分的损失应该由配偶一方承担吗?
关于这个问题,有律师建议修改为:“夫妻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时,无论房屋何时交付,何时取得房屋产权证,离婚时该房屋均可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将偿还贷款。房子总价按离婚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按房产价值比例平分。”
第二,父母一方购买的房屋没有分割权
意见稿第八条规定:父母一方婚后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房产按照双方父母的投资份额变更为共有,除非有证据证明是赠与一方。
变化:父母一方购买的房屋由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个人财产。
三、一方出售以自己名义登记的共有房屋,另一方难以要求追偿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以一方名义登记的夫妻共有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登记手续。对方主张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房屋满足家庭共同生活需要的除外。
变化:如果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对方可以要回来,现在不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对方严重损害婚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和其他重大原因除外。
有律师建议修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对方转移、隐匿、减损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损害婚姻共同财产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