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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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2-01 22: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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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和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公司法是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年修订)

【发证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文件编号]法释[2014]2号

[发布日期]2014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9日

[及时性]目前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适用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法释[2014]2号2014年2月20日发布)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现就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的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公司法》实施前发生的与民事行为或者事件有关的争议,当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连续持股超过一百八十日的,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的持股期限届满;本规定所称总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的总股份。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法对《公司法》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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