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合同。合同既然订立了,总有一天会到期。合同到期了怎么办?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什么补偿吗?我们来看看。
合同到期时,有两种情况,即合同终止和合同续签。
一、合同的终止
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因合同目的已经达到或者当事人认为合同期限内的合作不尽人意而选择解除合同的。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
二、合同续签
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同意在此前合作交流的基础上续签合同。这种续签在劳动合同中比较常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的表现满意,选择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什么补偿吗?
第一,单位不续,需要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一年工作一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拒绝续订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并支付一年工作两个月的工资;
第二,如果员工不续约,要看具体情况
分为两种情况:1。单位保持或者改善原工作条件,员工仍不续签合同的,不予经济补偿。2.如果公司减少原工作条件,员工不续签合同,公司也会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工作条件比较宽泛,包括工资但不仅仅是工资,比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第三,如果不续约,经济补偿金怎么做,补多少
实践中总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从员工入职一年开始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是2008年1月1日起一年后发一个月工资。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单位员工工作时间分两部分,2008年1月1日前适用原《劳动法》,原《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到期,无需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后。根据《劳动合同法》,需要经济补偿。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溯及力,因此在2008年1月1日前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并且已经证明了我所代表的一些劳动案件是按照第二种观点来判断的。
从2008年1月1日起,一年期满后支付一个月工资,按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综上所述,除了员工在保持或改善原有工作条件的同时仍不续签合同的情况外,单位需要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为2008年1月1日起一年后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职工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除非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要求在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下与员工续签合同,但员工不续签合同,公司在其他情况下不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在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后,按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劳动合同期满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起始期限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