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2019年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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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29 12: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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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设置

中央机关、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督察以下。

市(地、州、市)和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立以下二级督察员职级。

县(市、区、州)、乡镇机关设立以下二级科研人员队伍。

市(地、州、盟)和直辖市的领导机构设置一级督察员的职级,市、区、旗的领导机构设置二级督察员、一级研究员和二级研究员的职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机构规范并参照上述规定,研究确定职级设置。

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在职级比例内逐级晋升(省级及以上督察员一般为15%,二级督察员为15%,研究人员基本不受限制;地级一、二级审查员不超过5%,一、二级研究人员不超过15%,以下不限。公务员晋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晋升高级督察的,应当担任二级督察或者局级副职4年以上;

晋升二级巡视员的,任一级研究员4年以上;

晋升一级研究员,应当担任二级研究员或者县级正职3年以上;

晋升二级研究员的,应为三级研究员2年以上;

晋升三级研究员,应当担任四级研究员或者县级副职2年以上;

晋升四级研究员,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晋升一级科员的,应当担任二级科员或者乡镇长2年以上;

晋升二级董事的,担任三级董事2年以上;

晋升三级主任,应当担任四级主任或者乡级副主任2年以上;

晋升四级主管的,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晋升一级文员,应当担任二级文员2年以上。

公务员晋升职级,规定期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等于或者高于胜任水平。在当前级别或岗位期间,如果一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任期将缩短半年;每一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任期延长一年;如果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则降低一个职级。

服务年限每年计算一次,从正式任命级别或领导职位的当月开始计算。

等级确定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在规定的职级比例内确定为一级科员以下职级。

应届毕业生直接录用且无工作经验者:高中、中专毕业生,定为二级职员,二十七人;大专毕业,当文员,二十六;专科毕业生、具有双学士学位的专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专科毕业生)、已毕业班级未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指定为一级职员,二十五人;已取得硕士学位并取得研究生学位的,指定为四级主任,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和研究生学位的,指定为二级科员和二十二级科员。

原公务员参照其原职务和职级,按照本机关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职级。

其他具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根据其任职资格和工作年限,比照同等条件的机关确定职级。

副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符合晋升职级条件的,可以在规定的职级比例内,按照领导职务对应的最低职级晋升职级。

正处级公务员可以任上一级领导,也可以调任同级或兼任下级领导。

职级公务员可以与专业技术、行政执法等其他类别的公务员交流。,并综合考虑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通过比较确定岗位和职级。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动的有关规定调到机关担任四级以上调研员。

安置在政府机关综合管理岗位上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结合其工作经历和工作经历,分配相应的职级。

根据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从事综合管理工作的人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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