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自谋职业退休基金的不断完善和当地创业环境的良好,军官货币化安置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仍然是干部跳槽的重要途径。
目前军队面临安置,由地方政府安排的军人主要有两大群体:一是符合转岗条件的军队干部;二是符合政府安排的士官。
退役军人安置模式
1、实行计划分配和自谋职业安置相结合。
2、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分配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并给予退休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任团以下职务的,不纳入军队干部安置计划
50岁以上;
(二)两个以上残疾人;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的;
(四)考试尚未得出结论或者试用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被劳动教养取消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不适合安置的原因。
放置位置
一般来说,配偶可以被安置在其原籍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或入伍地,或者在其结婚时被安置在其永久居住地。
1、配偶已嵌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安置到配偶常住户口、
(一)配偶已取得北京市4个常住户口;
(二)配偶已取得3个上海市常住户口;
(三)配偶已在天津、重庆、省会(自治区首府)和副省级城市取得2个常住户口;(四)配偶已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
2.父母身边没有子女或者配偶是独生子女的,可以去父母或者配偶有常住户口的地方。未婚者可在父母常住地安置。如果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军人,长期在偏远艰苦地区工作,可以去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者退休地。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a)自营职业;
(二)在偏远、困难地区或从事飞行、船舶工作满10年;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两项以上奖励;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4.同时转业的夫妻,可在一方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在配偶符合入伍条件的地方安置;已经转业留队的一方,可以在配偶随军的地方重新安置。
重新安置政策
1、担任师一级职务或担任营一级职务且工龄不满20年的按计划分配安置。
2.担任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工龄满20年以上的,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
3.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且已服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转业干部数量多,安排领导岗位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岗位。
4.自愿到偏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要分配相应的领导岗位,能力过硬、政治清廉的,可以提拔。在西藏或者海拔3500米以上的其他地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应当分配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领导干部如果确实难以分配正职,可以分配同级副职。
5.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增加15%的行政编制。增加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两级军队转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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