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抚养协议 夫妻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9大原则和25条规定【珍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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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14 10: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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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有什么比教养一个孩子成人更神圣的职责了。 ——贝多芬引语夫妻离婚率逐年提高,而子女抚育问题非常重要,而且不可回避。本文拟总结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 Vivian我们先谈谈涉及抚养问题,应遵循的九大原则。1确定抚养权时,需要综合权衡双方生活环境,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一方;2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主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3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亲坚持不要孩子抚养权,而父亲要求的,可判决抚养权归父亲;4确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一般会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5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亦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应支付抚养费;7抚养费的给付数额、给付方式,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8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确定;9离婚后一方支付了固定数额的抚养费后,对其他为未成年人利益支出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合理费用,仍有支付义务。 Vivian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抚养权、抚养费、抚养关系等的相关规定:一、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二、子女抚养费的认定问题7、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9、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0、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实务中,除双方一致同意一次性支付外,一般法院不会判决一次性过支付抚育费。11、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12、如果有特殊情况,抚养费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13、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4、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定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15、如果夫妻离婚时双方一致同意,一方支付抚养费直到另一方大学毕业的并以书面协议确定下来或者写在离婚协议书里的情形,司法实践一般都会认可这种约定。16、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的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17、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因此,对于抚养费离婚时尽量争取按照上限30%的标准来确定。当然,由于对方收入在增长,或者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标准比较低,则之后可以再向法院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的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三、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18、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9、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20、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2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四、其他问题2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2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24、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25、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Vivian当我们在讨论孩子抚养问题的时候,除了法律和纠纷,还有责任与爱!我们为孩子的美丽和幸福感到极大的欢乐,这欢乐使我们的心灵博大到躯壳难以容纳的程度。——爱默生温馨提示: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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