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冲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610693045
网络赌博类犯罪研究系列
在百度贴吧发帖为境外赌场招聘工作人员行为的
法律风险分析及辩护策略
近日,有新闻报道称百度贴吧成境外赌场招聘平台,在贴吧有大量境外博彩公司招聘信息,采用暗语来招聘。多名招聘人员称工作任务为带客户赌博,底薪为6000,提成是5到10个点,平均工资是两到三万。还有人声称,公司工作环境好,住公寓,每日有专门保洁,出门配司机。但据领事馆消息,曾接到多个相关求助,有人前往工作后被扣押护照、限制自由,有人甚至被索要钱财。这种网上发帖为境外赌场招聘工作人员甚至在境外扣押其护照、限制自由的行为显然触及《刑法》相关罪名,已涉嫌构成犯罪。本文将具体分析在贴吧发贴为境外赌场招聘工作人员行为的性质,其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罪名以及定罪量刑的分析,最后针对涉案人员的行为提出相关的辩护策略。
一、网络招聘境外赌场工作人员行为运作模式境外赌场、网络博彩公司以高薪招聘“打字员”等名义,从中国招聘员工。有自称在柬埔寨赌博公司工作的发贴者称,他们在百度贴吧招募的人员主要从事“推广”工作,即通过网络聊天,多以谈男女朋友为名,诱骗国内人员参与网络赌博。
这类集中在东南亚的博彩网站骗局,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形式进行诈骗:以谈恋爱等为名接近受害者,等到时机成熟,便会以虚假网络赌博为借口,骗取钱财。随后,受害人因欠下债务,被骗去东南亚从事网络博彩。大多数人每天上班12个小时,因护照被扣无法马上回国,想要提前离开还需缴纳违约金。在国内招聘大量代理,通过在各类成人网站、游戏网站、网赚平台、兼职群等投放广告引流,受害者上钩后还可以引导客户去拉朋友入群当下线,类似传销。高薪聘请程序员,因博彩网站的运转需大量的技术支撑,而东南亚本地人符合要求的较少,这些团伙会在国内发招聘广告,开出诱人的薪资吸引中国程序员加入。
招聘采用“招收推推推”即“招收推广者”、“菠菜”即“博彩”、“盘口””、“小白”、“坐标西港、波贝”等暗语,在百度贴吧当中的柬埔寨吧、柬埔寨金边吧、柬埔寨西港吧、柬埔寨工作吧等百度贴吧发送招赌信息,该类招聘以“卖人头,拿佣金”的方式,在网上诱骗国内人员到柬埔寨从事涉赌相关工作。
二、网络招聘境外赌场工作人员的行为定性 在网络发帖招聘境外赌场工作人员行为应该认定为开设赌场境外的赌场、博彩公司为了招揽赌客,发展代理,诱骗员工到境外为其开设赌场活动提供帮助工作。这些在网络招聘境外赌场工作人员的发帖者帮助境外赌场、博彩公司招募下级代理或推广人员,在明知公司性质为赌场或博彩公司等情况下,属于帮助境外赌场、博彩公司和赌博网站实施开设赌场行为。
对于当前出现的这种在贴吧发贴招募赌场工作人员的行为,其在贴吧发贴招募工作人员的行为,就是属于以上情况。
在网络发帖招聘境外赌场工作人员行为可认定为非法拘禁非法拘禁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现实中,大部分真实情况是网络发帖招聘的人以高薪、优厚待遇诱骗国内人员到境外,而境外赌场、博彩公司会扣留其护照,并安排保安持枪监管,阻止这些员工回国,有的员工甚至还会遭到殴打。这种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如果网络发帖者明知境内人员在境外的赌场、博彩公司工作会被限制人身自由,仍然帮助其招募工作人员,那么他的行为属于帮助境外赌场、博彩公司非法拘禁员工,为非法拘禁罪的帮助犯,其行为可认定为非法拘禁。
管辖权问题相关内容已经在《在境外赌场工作或为他人境外赌博提供帮助的行为可能涉嫌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中详细说明,建议阅读笔者另外一篇文章《在境外赌场工作或为他人境外赌博提供帮助的行为可能涉嫌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
三、实践中对网络招聘境外赌场工作人员行为的定罪量刑在境外为他人担任代理的网络赌场为其招募境外客服人员的行为多被认定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境内人员往往受到他人的欺骗而出国在境外担任赌博网站的客服人员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形下,招募客服人员的行为人往往以赌博或开设赌场在别国合法为理由欺骗大陆人赴境外“工作”,这类人在网络贴吧上发帖,诱骗境内人员赴境外为赌场以及博彩公司等工作。但该种工作依照“属人”原则,仍然属于我国要予以追究的开设赌场行为。招募客服人员的主要目标是为了扩大行为人所在的赌博网站的知名度,进而吸引更多的客源参与网络赌博。在这种模式下,客服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主要是通过网络解答参赌客户的咨询或者从事一些赌资的转移、结算、赌博网址宣传等工作,这些行为人与赌博网站的代理并不相同。真正的担任代理的行为人则通过客服人员汇报的客户注册量、代理业务数据统计来实现对于境外客服人员工作的监督。而网上发帖的人则是作为一个中间人,为境外赌场、博彩公司等招募、输送这些员工,帮助境外赌场、博彩公司运营以及开设赌场。
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6刑终943号《刑事裁定书》为例,案件中的行为人苏某和许某在2014年即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招募、派遣工作人员作为境外客服人员前往柬埔寨诗梳风市的赌场内工作宣传赌博网站并吸引他人登录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活动,最终以开设赌场罪定罪。
四、对网络招聘境外赌场工作人员所涉及相关罪名的辩护要点以主观方面不明知作为辩护要点案例:仅提供场地,参与赌博,无开设赌场的故意
案号:辽中刑初字第417号
基本案情:2012年4月间,“小强”经翟某甲介绍,与沈阳某有限公司负责人翟某乙及其妻子花某某认识。不久“小强”将百家乐赌具运送至辽中县某镇某村沈阳某有限公司后院仓库内。随后,2012年7月30日、8月1日在某有限公司后院仓库内发生两次以百家乐形式赌博的犯罪事实,其中罗某甲、左某甲、马某甲、蒋某甲在赌场负责兑换筹码、管理账目、担任荷官,组织多人赌博。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被告人花某某明知他人欲在其酒厂开设赌场及2012年7月30日、2012年8月1日两次在其酒厂设立赌场是明知的,同时,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人花某某有收取场地使用费或抽头获利、招揽参赌人员的行为,以及本案关键人“小强”亦未到案,故现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花某某有开设赌场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判决花某某无罪。
由以上案例可知,若对开设赌场行为人的性质主观不明知而为其提供帮助,是存在无罪判决的。由此也可以将主观方面是否明知考虑进辩护方向当中。若百度贴吧发帖者在明知其所帮助招聘员工的公司主要从事开设赌场的业务,并且会扣留员工护照,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仍然在贴吧发帖,给境内人员提供虚假信息,诱骗境内人员到境外为赌场、博彩公司工作,那么这些发帖者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的帮助犯;但是如果其主观方面不知情,误以为仅是为境外公司招募客服人员或推广人员而在贴吧发帖或转发,则其主观没有帮助境外赌场、博彩公司开设赌场的故意,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或是其并不知情境内人员在境外公司会被限制人身自由,如公司对他讲述的情况为高薪待遇等情况,那么其主观没有帮助境外公司限制员工人身自由,强迫员工劳动的故意,由此不能以非法拘禁罪的帮助犯定罪。
那么对于实务中哪些情况被认定为“明知”,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明知”作了界定,可供参考。《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在实务中可以主张将涉案行为认定为帮助行为仅起到辅助作用而应认定为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分工的不同存在主从犯的划分,依照法律规定从犯可能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可能。
在网络上为境外赌场、博彩公司招聘的发帖者仅为帮助公司招募员工的人,并不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同样也没有参与实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参与开设赌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均为境外的赌场、博彩公司等实施。在网络上发帖的人应视为帮助这些公司开设赌场招揽赌客,招募员工的帮助行为,应定性为从犯,因此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是如果发帖的人为主要员工或也参与赌场运营等其他行为,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起到比较大的作用,并且招聘、诱骗人数较多,情节较为恶劣的话,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主犯。那么此时,需要辩护人利用自己的辩护策略和专业知识,从现有证据入手,为嫌疑人作罪轻辩护。
从上文可以看出,针对不同分工的参与人是具有主从犯的划分的。在辩护工作中,如果能够根据在案证据对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予以证明则更容易使得辩护观点被采纳,特别是在对于这种为境外赌场、博彩公司在网上发帖招募员工的发帖者是否构成犯罪的辩护工作中至关重要。
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赌博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或者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存在为开设、经营赌场提供帮助,帮助其经营管理,招募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在辩护工作中应当注重结合在案证据评判案件中的行为人是否属于虽有开设赌场行为但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况,更加需要注意的是开设赌场活动中的在网上发帖招募员工的人员是否属于提供资金、为经营管理、费用结算提供条件而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如果符合该规定,则应该结合在案证据提出无罪辩护的思路和方向,尽可能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车冲律师根据办理境外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对为境外赌场招聘工作人员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所进行的归纳和总结,以求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作出有益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