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实务]致力于中国法制框架下PE实务问题的系统梳理、分析与研究。欢迎关注、分享与交流。
PE实务:有限合伙制基金与公司制基金税负比较、分析
作者:刘乃进
PE出资人的整体税负影响到出资人的最终收益,是基金筹备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和筹划的问题。选择合伙制基金还是选择公司制基金,应将出资人的整体税负作为考量和筹划的重要因素之一。
有观点认为,合伙制基金减少了所得税的纳税环节,与公司制相比,总体税负有较大优势。事实上,根据我国现行税收规定,对投资人而言,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的总体税负差异尚不能一概而论,为便于理解,本文将逐一分析。
一、基金出资人为公司
投资人A 公司,通过基金B向项目公司C投资人民币100万元,1年后C公司向基金B分红50万元,基金将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转让获得转让对价250万元,比较基金B为合伙制和公司制时,投资人A公司最终税负的差别。
1、当B基金为合伙制时
按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范,B基金为合伙制事,A、B公司的税收规则如下:
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