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贷款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系列01——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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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12 08: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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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急剧增长,我们在生活中因生活需要向朋友借款周转,企业因生产经营、投资扩大再生产、生意周转等经营性的借贷也日益增多。民间借贷成了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也是我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咨询的最多的问题之一。

因此,从今天起,我决定出一系列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碰到的或可能碰到的问题,每天都会在这里和大家探讨法律问题,大家若有哪些想了解的法律问题的,都可以评论区留言告诉我。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01——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若想知道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主体是什么。其次我们要知道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它属不属于民间借贷的主体,受不受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调整。

民间借贷的主体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只有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当这些主体之间因借贷行为发生纠纷,起诉时的案由就可以写民间借贷纠纷,法官审理此类纠纷时,适用的法律也是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金融机构及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属于民间借贷的主体,向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借贷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此类纠纷发生时,不能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法官也不会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属不属于民间借贷的主体?

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可知: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持有金融贷款业务经营牌照,专门从事贷款发放的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

由此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也是企业法人,有债务时也是以其全部的法人财产对其承担民事责任,和公司法上调整的法人并无二致。只是经营的业务是小额贷款业务需要金融主管部门审批,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正规的金融机构范畴。

且《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也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贷款业务时,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的上限。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利率属于固定利率,也就是“两线三区”即第一个区是司法保护区,也就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利息,只要你们借款时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都会给予法律保护的。

第二个区是自然债务区,也就是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这一部分如果起诉,要求法院保护,法院是不会保护的,如果你愿意自动履行的,法院也不反对,但如果你履行了之后,又反悔想要回来,法院也不支持。

第三个区是无效区,也就是约定的年利率超过了36%,这部分如果你自动偿还了,又反悔想要回来时,基于合同无效,可以要求返还的,法院也会支持的。

因此,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时约定的年利率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

综上,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企业法人,是非金融机构,受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的调整。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时约定的利率也适用“三线一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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