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沙9月20日电想获得银行贷款,自身条件又不符合要求,便打起歪主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一起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蔡某举等3名被告人使用虚假身份证骗取银行贷款被法院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举系益阳市某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因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蔡某举欲以其与蔡某夫、蔡某能共有的位于益阳市沧水铺镇沧水铺村的一栋4582.64平方米的房屋作抵押物,为其公司向银行贷款600万元。2015年2月4日,为确保公司顺利取得贷款,蔡某举在银行办理600万元贷款面签时,让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贺某使用其提供的虚假身份证,冒充蔡某夫、谭某夫妇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帮助该公司取得了600万元贷款。
2016年2月3日,在益阳市某塑业有限公司清偿600万元银行贷款后,蔡某举又采取上述方式为该公司向银行贷款600万元。张某某和贺某又分别冒充蔡某夫、谭某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贺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同年4月3日,被告人蔡某举向公安机关投案,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赫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举、张某某、贺某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3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以被告人蔡某举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被告人贺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