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长汀9月14日电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14日披露,该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江某葑、江某荣职务侵占一案,被告人江某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江某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是长汀县监察委员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县纪委监委组织某镇各村村两委干部及其他党员干部共60余人旁听庭审,“零距离”感受法庭威严,接受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江某葑在担任长汀县某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江某荣在担任长汀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伙同该村其他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构项目工程的方式,套取该村集体资金,所套取资金由被告人江某荣保管。
其间,被告人江某葑个人或伙同江某荣将其中12.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江某荣个人或伙同江某葑将其中8.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葑、江某荣分别利用担任长汀县某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其他村干部套取江坊村集体资金,并将部分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