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车窗玻璃坠物奖赏
17年至2018期内,柳州市群众叶先生根据《实施办法》要求,向本地城管执法城市管理局(下称执法局单位)出示车窗玻璃坠物、车轱辘带泥、车子滴遗撒等不文明现象视頻1955条,恳求执法局单位按每条案件线索一百元奖赏,总共19余万元。
执法局单位觉得,这种视頻案件线索中,满足条件的仅有941条。可是,执法局单位沒有所有按《实施办法》给予奖赏,对一部分视頻案件线索,仅愿意按工作加班费付款酬劳,即按每日一百元给予奖赏。彼此因而引起纠纷。
叶先生先向柳州市市信访局举报,后转送执法局单位解决。201810月8日,执法局单位回应,按柳州市市容局文档,而不按《实施办法》实行奖赏。
叶先生即规定向广西省住房和城乡建厅明确提出上访复诊。该厅回复函,觉得此案异议特性是关于劳动仲裁,提议走劳动者仲裁程序。
叶先生与柳州市劳动者仲裁委联络后,获得的回应是:彼此纠纷案件不属于关于劳动仲裁纠纷案件,而归属于民事诉讼中的悬赏广告纠纷案件,提议走法律程序。 叶先生觉得,《实施办法》是一种悬赏广告方式。自身进行悬赏广告內容,归属于债务人,有权利恳求执法局单位没有理由立即执行计付酬劳的责任。但执法局单位未按《实施办法》实行,只按加班费付款酬劳,搞双重标准,违背了《民法总则》要求的平等原则。因此,2020年,他将执法局单位诉至城中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核查觉得,原告知请向被上诉人认为奖赏,系根据《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该方法系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学必须下达的行政部门文档,不属于公平行为主体中间的民事诉讼关联。依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要求,上诉人叶某依据《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提到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审理是民事诉讼的范畴。
5月22日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民事裁定,驳回申诉了上诉人的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