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5批次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通告显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出11家企业生产的35批次化妆品不合格,其中资生堂投资有限公司代理的日本安热沙防晒露位列其中。
据通告中附件显示,安热沙防晒露NSPF30+·PA +++不合格表现主要是“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防晒剂:水杨酸乙基己酯以及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防晒剂: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
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防晒类化妆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的规定,化妆品配方或可能涉及化妆品安全性的其他变更,应当按照新产品重新申报。
本次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防晒类产品的主要问题是实际检出成分与批件配方或标签标识成分不符,属于化妆品生产企业擅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此外,经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核查,资生堂投资有限公司代理的日本安热沙防晒露N SPF30+PA +++等相关批次产品,标示生产企业否认为该企业生产。
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广东、上海、北京、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新疆、安徽、甘肃、西藏、海南、河北、河南、湖南、山东、天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而上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还将公开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会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