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写报告1:税法要素
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人,即纳税人,是指法律规定的直接负责纳税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和纳税人不一样。纳税人是最终承担国家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通常纳税人也是纳税人,即税负最终由纳税人承担。但有些税种的纳税人与负纳税人并不一致。比如,虽然流转税是由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纳税人缴纳的,但是税收负担是由商品或者服务的最终消费者承担的。
纳税人也不同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法律规定的,在经营活动中有扣缴税款和向国库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比如个人所得税,由缴纳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是两个对称的法律概念。自然人根据自然法出生,拥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依法具有独立财产和资金、独立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我国有四种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和征税对象,是指被征税的对象,即征税的标的。比如消费税的对象是消费品;房产税的对象是住房。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税目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是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税种和项目。比如消费税,还有烟、酒、化妆品等税目。
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金额的比例。税率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手段,反映了税收负担的水平。中国现行税率分为三种:
1.比例税率。指按照固定比例确定的税率,即不论征税对象的多少,只按固定比例征税。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1)单一比例税率是指适用于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的相同比例税率。
(2)差别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
(3)范围比例税率是指对于同一纳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2.累进税率。指根据征税对象的金额确定的不同档次的税率。征税对象金额越大,税率越高;相反,征税对象的金额越小,税率越低。如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确定。
3.固定税率。
计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了计税金额的税率形式。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其自然单位,也可以是特殊的复合单位。前者比如现行税制,以盐的吨位为计量单位,资源税中的天然气为计量单位。采用固定税率,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成正比。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固定税率有四种形式:地区差别固定税率,即根据不同地区对同一纳税对象规定不同的税额。它可以调节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分类分级固定税率,即根据一定的标志将征税对象划分为等级、项目或等级,然后根据不同的等级、项目或等级规定不同的税额。范围固定税率,即在统一规定的纳税范围内,根据纳税人纳税对象或纳税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纳税人的具体适用税率。固定税率结合地区差异、分类分级,即在根据地区差异或分类分级确定同一征税对象的前提下,实行一定范围的固定税率。
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应税对象在流通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纳税的环节。比如商品一般要经过生产、批发、零售三个环节。纳税环节解决的是征收一税,还是征收两税,还是征收绝对意义上的税,确定哪个环节征税。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纳税的法定期限。纳税期限有两层含义。一是应纳税款的结算期限一般由税务机关依法确定;二是纳税期限,即纳税期限届满后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期限。例如,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确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一个月内缴纳增值税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1日、3日、5日、10日、15日纳税的,自到期之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减税免税
减免税是指税法规定的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减税,是指减少与税额相对应的一部分税收;免税是指相应的税额全部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减免税与税法规定的起征点不同。起征点是指对征税对象征税的起点金额。征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的,不予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额征税。此外,减税免税也不同于税法规定的免税额度。免税金额是指免税金额。免税额部分不征税,超过免税额的部分才征税。
违规处理
违章是指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规定的处罚。
手写报告2: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税法属于部门法,其等级低于宪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这种遵从包括直接按照宪法规定制定和按照宪法原则精神制定两个层次。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产生较早。税法作为一个新的分支法律,与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为借用民法的许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但税法和民法分别属于公法和私法体系,调整对象不同,建立和调整法律关系的原则不同,调整程序和手段也不同。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税法和行政法密切相关。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中行政法的一般特征上:
(一)调整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者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中的主导方永远是国家;
(3)反映国家单方意愿,无需双方同意;
(4)法律关系纠纷的解决一般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2.虽然税法与行政法密切相关,但它不同于一般行政法:
(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是纳税人向国家自由单向转移经济利益,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关,尤其是物质资料的再生产。无论是生产、交换、分配还是消费,税法都参与调整,其关联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无法比拟的;
(3)税法是一种债法,以货币收入转移额作为衡量纳税人义务的基本尺度,行政法多为授权法,少数债法不涉及货币收入转移。
(四)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税法和经济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这表现在:
(1)税法具有很强的经济属性,即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
(2)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
(3)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在税法中也被广泛运用。
2.税法和经济法也有区别:
(1)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而税法调整对象包含更多的税收管理属性;
(2)税法是强制法,经济法基本上是授权法;
(3)税法的争议解决程序适用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程序,不适用于经济法中常用的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
税法和刑法之间的关系
刑法是国家法的基本组成部分。税法和刑法从不同角度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的最有力保障。它们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不同的性质和不同的法律调查形式。
(六)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一个国家认可的国际税法也应该是这个国家税法的组成部分。国家在立法时,会吸收国际法中合理的理论、原则和相关法律规范;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使国际法对国内法的立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制约。
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