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年1至8月的1至20日办理当年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参保业务;
2、每年9至11月的1至20日办理当年及下一年度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参保业务;
3、每年12月的1至15日办理当年及下一年度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参保业务。
2 办理地点
1、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及外市户籍人员须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2、沈阳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及孤儿至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参保业务。重残人员及除在校学生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到所在社区办理居民参保业务。
3、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可选择按年申报缴费,也可按照参保(或续保)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在校学习期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 办理缴费标准
1、新生儿、准新生儿、普通学龄前儿童:个人缴费210元,政府补助490元。
2、保户、孤儿及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个人无需缴费,政府补助700元。
3、低保边缘户:个人缴费84元,政府补助616元。
4 办理所需材料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在我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母亲28周后持《孕妇保健手册》、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为准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出生三个月内的新生儿持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以准新生儿身份办理参保的未成年人,在下一年度办理续保手续时,必须提供孩子的及《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
待遇起始时间
1、新参保人员(民政部门新认定特困人员、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除外)设立三个月待遇等待期:
每年1-8月份期间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的居民,自参保缴费(缴纳一年保费)到账次月起三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到当年12月31日。
每年9-11月份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并同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未缴费且只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待遇期为次年的4月1日至12月31日。
2、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及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参加当年居民保险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年度12月31日止。
3、以学生身份首次参保的中小学生或大学生按年度缴费,不设立待遇等待期。待遇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4、新生儿及准新生儿,自参保缴费年度到账起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年度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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