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的账号莫名其妙38万多,很奇怪
48岁的曾范年已出狱两年。他想不通。据说他被勒索,无缘无故坐了四年牢。固执的曾范年出狱后拒绝接受他的申诉,坚信法律总有一天会给他伸张正义。
正义的阳光终究会照耀每个人。2017年5月15日,湖南省检察院提出曾范年敲诈勒索案,法院撤销原判,宣告曾范年无罪。
从一审判决到二审维持,从无罪抗辩到反复上诉,曾范年经历了几年的等待,得到了一直梦想的无罪释放。这时,命运号附近的人掉了一大滴眼泪。他激动地说:“都是他们的功劳。没有他们,就没有今天的我。”
万一出了怪事,账号莫名其妙多了几十万
曾范年曾经是广东一家公司的会计经理。他坐了四年牢,和有人指控他敲诈38万有直接关系。
2011年2月11日,有人在广东省恩平市某便民服务点办理了曾范妮的实名电话卡,依靠的是曾范妮身份证的传真复印件。第二天,该手机号以曾范年的名义给曾服务过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发了一条信息,说掌握了公司的一些内幕消息,并在公司的财务账户上设置了很多“炸弹”,只有他自己知道并能处理,要求公司支付300万元等等。
7天之后,2月18日,曾范年的个人存折从深圳贷记30万元;同年3月30日,曾范年存折贷记湖南衡阳6万元、2万元。
据办案检察官称,曾范年在第一次发现账户中多了30万元时,主动向深圳市公安局报案,明确表示“不能索要的不是自己的钱”,并将存折复印件保存在公安机关。但当二三账户分别有6万元和2万元以上时,曾范年因为经常使用手机,没有收到银行短信提示,所以不了解个人账户的变化。
2011年3月31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连续三次向曾范年的存折账户支付38万元,并向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延锋分局报案,称自己被曾范年敲诈。同年4月8日,曾范年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警方抓获。
2012年7月,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曾范年有期徒刑四年。曾范年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年8月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查真相,检察院详细听取申诉
曾范年被判入狱后,一直委托妻子向法院和检察院投诉。湖南省检察院刑事上诉检察院从衡阳市检察院提供的立案材料中发现曾范年上诉案存在问题,于是指定专人负责审查卷子,确定由一名副局长和一名检察官共同办案。
公诉人刘有仁、常建华在长沙某监狱会见了申诉人曾范年,详细听取了他的清白及理由;他认识了曾范妮的妻子何梦梅,并从她那里获得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线索。同时,检方还前往线人唐公司了解情况。
为了还原案情,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的11卷,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整理了原审在时间、工具、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制定了详细的调查提纲,前往湖南永州、江门、东莞、广东等地进行调查取证。
在核实作案时间时,承办人询问了3名证人,获得了曾范年过去3个常用手机号码的通话详情,证明曾范年于2011年3月24日至29日在湖南永州市走访林地项目,从而确认原审认定此期间在深圳作案不属实。
在核实犯罪工具时,承办人检索了曾范年名下实名联通电话卡的开户原始材料,并以曾范年在原案件诉讼阶段签署的开户原始材料及相关书证作为鉴定依据,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笔迹鉴定,确认曾范年的实名联通电话卡不是曾范年本人签署的。原审发现曾范年获取并使用该手机号码进行敲诈勒索的证据不足。
承办人还发函要求东莞、深圳等地进行调查,了解曾范年在建行账户中收到30万元后查询东莞银行并报警深圳警方的情况,并取得相关书证。同时检索到曾范年变更建行短信号码的信息,进一步证明曾范年没有收到短信提示,不知道何时收到建行账户中的6万元和2万元。
打破疑惑,六个理由终于改变了原来的判断
察言观色需要耐心,拔丝剥茧是一种功夫。公诉人经过大量调查取证,认为原审所依据的直接证据是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唯一的有罪供述,而曾范年有罪的证据并没有形成完整的链条。他们提出了原案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六个理由。
第一,曾范年认罪存疑。曾的唯一有罪供述是在刑侦支队办公室形成的,用于敲诈勒索的两张手机卡都是匿名办理的,都是用曾范年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的。
二是被害人陈述的关键情节与客观事实不符。唐说,他和曾范年通过短信有过交涉过程,还提供了电脑记录的打印件,但通话记录只是“曾范年”发给唐的,唐没有回复“曾范年”。
第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曾范年本人办理过电话卡。曾范年早在2008年就换了第二代身份证,但实名电话卡中使用的身份证复印件是第一代身份证的复印件,复印件也来自传真。
第四,曾范年得知自己账户里存了30万后主动报案,证明自己没有占有的意思。
第五,作案工具未被查获,缺乏确凿证据。
第六,此案仍值得推敲。比如实名既然被敲诈,为什么还要费心重新申请手机号?广东省恩平市距曾范年工作生活的东莞三小时车程。曾范年有必要专程吗?曾范年被革职的时候,并没有敲诈勒索。为什么两年后他还要敲诈?
正是这六个原因以及他们的详细说明,改变了曾范年案原审的结论。
2015年6月19日,湖南省检察院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曾范年上诉案再审,原审判决被撤销发回重审。2017年5月15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法院经再审,认定被告人曾范年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曾范年无罪。
7月下旬,湖南省检察院刑事上诉检察院院长刘志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曾范年上诉案是湖南省检察院在立案审查中发现疑点并进行自我监督的首例典型案件,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