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破坏了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分子在所谓的“排毒果”和“瘦身梅”中添加违禁药物,出售牟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俞谋峰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10万元;被告人杨默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总结了近年来广州市两级法院打假售假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特点及相关实践经验,并选取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分析,分析犯罪原因,为消费者提供应对消费风险的有效行为指引,以期发挥审判职能的延伸,为广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两年来,广州法院审结的打假售假刑事案件所涉及的产品种类从普通的烟酒、服装、手表和化妆品扩展到医疗保健品、电子产品等领域,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利用互联网和物流进行销售的隐蔽性增强。这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尤为典型。
情形
自2014年5月起,于某峰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在广州市白云区租赁工厂,组织工人生产销售名为“清美乐”、“金丝小枣”、“排毒果”、“瘦身梅”、“消脂梅”的减肥食品牟利。2015年11月,公安机关在现场共查获10377斤名为“轻乐美”、“金丝小枣”的减肥食品;7桶酚酞;一批文件凭证、生产设备等。经检测,“清美乐”、“金丝小枣”、“排毒果”、“瘦身李”等上述减肥食品中均检出酚酞。经审核,截至事件发生时,于某峰已售出上述食品共计人民币539万元。
自2014年5月起,杨默霜将余谋峰购买的“排毒梅”、“神奇纤维”、“金丝小枣”等减肥食品存放在越秀区广元西路的一家店铺和仓库,通过“医疗瘦身健康中心”、“清秀堂官方直营店”、“梅玮减肥中心”等淘宝店铺进行销售,赚取利润。2015年11月,公安机关逮捕了杨默霜,并在现场没收了约1,705公斤上述食品。经检验,上述食品中检出酚酞。据统计,截至事件发生时,杨默生已售出上述食品共计人民币437,402元。
据了解,制假售假犯罪除上述明显特征外,还具有作案手段发散、快速、打击难度加大的特点;共同犯罪案件多,组织特征明显。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分子形成了分工明确、相对稳定的犯罪团伙,在生产过程中某个环节有专门的人负责,生产、仓储、营销、运输等各个环节相互配合,形成了生产、供应、销售的“一站式”链条。此外,罪犯年龄低、文化程度低的“两低”特征明显。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广州法院近两年一审和二审打假售假刑事案件数量逐年稳步下降。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刑事庭庭长梁绍靖介绍,广州市法院一贯高度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积极落实中央、省、市政府关于打击制假售假的相关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司法为公的主线,坚持民生导向,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 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影响创新发展、阻碍公平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假冒伪劣和违法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审判程序正当化——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依法快速严格审判
对于制假售假刑事案件,广州法院强调要依法快速、严格审理,强化高效办案意识,要求每个案件在查清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审理时间;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惩制假售假刑事案件中的累犯、累犯、共同犯罪主犯和主要牟取利益者。突出经济制裁的作用,加大依法适用罚款、追缴、没收等刑罚的力度,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破坏其犯罪的经济基础;第一次犯罪的被告人,情节轻微,犯罪后认罪态度良好,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