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洁烈女 古代贞洁烈女是什么意思?宁死不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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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3-04 15: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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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对女性贞操的要求已经到了极致。不仅男性对女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就连女性自己也常常把贞操作为自己的道德品质。牌坊要大,金莲要小,这已经成为社会的共同追求。光绪十六年正月,浙江巡抚宋军奏正月。为了重建杭州政府的编年史,他们收集了当地贞女的事迹。从乾隆四十七年最后一次修志到光绪十四年,统计贞节妇女5400余人,要求朝廷按规定给个名单。100多年来,杭州有那么多贤惠的女性,平均每年50多人。吴青年:《蛟浪录》,第1卷,中华书局,1990年,第9页。

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中,女性的贞操成为一件很自然的事情。我们来看看康熙中期仁和县林莲夫的故事。

林莲夫原名曾,福建人,嫁给了本地人林的儿子邦吉。曾的文笔使他能写诗,孝敬公婆,与妻子关系也很好。后来随林家迁居杭州,归化仁和县。结婚12年,曾没有孩子。到了康熙,不幸婆婆去世,丈夫林邦奇伤心生病。她临死时对曾说:“我死了。你能和我一起去吗?”曾含泪的承诺,但邦吉仍然睁着眼睛,什么也没说。曾向天发誓,邦吉是笑着死的。曾做了两个棺材,安置了邦克后,她上吊了几次,被家人救了。林的岳父劝她不要听,于是她告诉了县长。知府命曾代夫履行孝道,并要求林家尽快为邦吉立一个后裔。林听了郡上的判决,劝曾家不要再寻死。曾说公公有别的儿子儿媳,何须愁养?她再次吞金自杀,得救了。林赶紧把这件事向县长汇报了一遍,以免将来出事,而且他要承担责任。县长命令林家立即为林邦奇立下子弟,并答应捐钱养老,甚至准备牌匾。林家把邦吉的哥哥变成了邦吉的儿子,交给了曾。过了几天,曾亲自给县里写了一份诉状,说明县长命令我养一个孩子,这是孝道,但是他公公有几个儿子要养,养子的父亲还在,不需要我养。我这辈子已经许下了很重的承诺,答应和老公一起去。我怎么能在这么大的事件上食言呢?县令答道:“慷慨赴死容易,淡定守节难。”现在孩子已经立了,不要因为小诺浪费大事,捐钱给匾额和书《孝敬圣洁》,以示其物。曾梵志别无选择,只能暂时答应。孝敬公公,抚弄子女。五年后,林病逝,曾叔叔和嫂子一起操办丧事。事后曾说,这次我可以信守承诺。烧旧诗,绝食14天而死。陈康琪:《朗谦文姬三记》,第2卷,中华书局,1984年,第675-677页。

在这个故事里,林莲夫曾想在丈夫死后为他而死,却多次找不到她的命。林家怕担责任,多次向县里汇报。看来这位县长并不是昏庸之人,他曾多次劝和安排过曾的“孝和”,但在岳父死后,曾毅然绝食而死。曾多次想死,不管林家和政府采取多少办法来避免她的死亡,她总是下定决心要死,她就是要死。曾自己说,他想死是为了更新自己的诺言,去地下陪伴丈夫。殉道的承诺最初来源于当时普遍的贞节观念,曾也将这一观念作为自己的自觉追求。可见,在当时的人们心目中,贤惠是多么重要,女人往往自告奋勇去死。

从字面上看,贞洁这个词的本意无非是“正义的纯洁”,贞洁是保持这种正义的纯洁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贞操”不仅仅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措施,更是一种男女之间的契约。但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实际社会生活中,贞操的基本含义是:女人结婚前,一定不能接触除父亲以外的任何男性,以保证自己的贞操;女人结婚后,一定不能和除丈夫以外的任何男性有任何接触,尤其是性关系,直到生命的尽头,这叫“贞洁”。在这个基本意义上,进一步衍生出的意思是:结婚或订婚后,如果丈夫死亡,女方不得再婚,也不得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可以一直保持到死者,这就是所谓的“贞洁”。女人的一生中,如果遇到性暴力,就应该立刻殉道而死。如果她死后身体没有被“污染”,那就是“贞洁”或者“贞洁”。同时,在女人的生活中,她要时刻保持警惕,抵制来自外界的各种诱惑和来自内心的各种欲望,把上述要求变成她终生的“贞洁”行为准则。当然,如果妻子能在丈夫死后立即自杀,那就是“节”的最高境界。事实上,故事中的林莲夫为了达到节日的最高境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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