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罪犯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在中国,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通讯、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在国家机关任职的权利;在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
用户咨询:
你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既然犯人都被判死刑了?政治权利有什么用?不是没必要吗?
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王有东律师回答:
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完全剥夺自然人的权利,也不是完全操纵自然人的公民生活。自然人在被限制担任领导职务时,仍然有权提出生产建议和工作建议,但一般无权管理他人的生产工作。限制新闻自由,自然人仍有创作权,但不允许以载体的形式传播思想。
王有东律师分析道:
剥夺罪犯在一定时期内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的刑罚。我国刑法是附加刑的一种,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
在国家机关任职的权利;
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以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与管制期限相同,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期限应当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从执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果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的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权利。
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农工党员,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十一年,带领团队主攻刑事辩护、房地产开发及建设工程、企业法务等业务领域,现给哈工大集团等省内知名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