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了解选举中各职位比例的差异,从而有效行使投票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国家机关的候选人一般应当多一人,才能举行差额选举。如果只有一名候选人被提名,可以举行同等数量的选举。副职位的候选人人数应比差额选举的当选人数多一至三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差额比例为1/5至1/2。
三
熟悉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程序,依法认真提名候选人。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30名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10名以上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提出本级国家机关成员或者领导人的候选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可以联名书面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的候选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可以联名推荐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代表依法提出的有关候选人提出意见。
四
我们应以对人民和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代表人民的意愿,认真负责地提名、投票或表决,并非常谨慎地行使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权利。代表选举某一候选人时,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另选一人或弃权。
知识发展:选举和任命有什么区别?
选举和任命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任免权力的主要方式。两者都是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实现的,其中半数以上的代表都是选举或通过的。但是选举和任命是有区别的。它们之间有三个区别:
首先,候选人的选举和任命各有不同的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律规定,任命候选人是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任命国务院总理候选人;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任命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员和秘书长的候选人;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任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其他成员。
二、选举和任命程序不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构有关组成人员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构的有关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可以由主席团提出,代表也可以依法联合提出候选人。通俗地说,面对候选人名单,选民可以选择其他人。被任命的候选人由法定被提名人提出,代表只能同意或不同意该候选人,不能再提另一候选人。
第三,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程序不同
选举结束后,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获得的票数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发布公告,公布各种职位的当选人名单,从而完成选举的法律程序。任命候选人由法定提名人提出,由主席团提交大会表决或以其他表决方式通过。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票后,由大会主席团宣布任命。任命后,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任命。至此,法定任命程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