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这就是现在地球上任何一个正常国家都遵守的外交“法”。我们来看看这里法律地位的不同。
区别1:接受国的态度对立场的影响。
1.只有在接受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派遣的人员: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负责人、武官和特派团
2.在开始履行职责之前必须履行特别程序的人员;使馆馆长;向接收国提交全权证书;领事馆负责人:接收国签发的领事证书
区别2:特权和豁免。
使馆馆舍绝对不可侵犯:未经馆长同意,不允许接待国人员进入领事馆舍,也就是说即使使馆失火爆炸,你也不能进去灭火。
看第二条,这也是为什么要为驻华使馆武警站岗
在领事馆内,未经馆长许可,不允许进入建筑物内专供领事馆工作的部分,而建筑物的其余部分不包括馆长许可,但也可以由其他人员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如火灾等灾害,可以推定领事馆负责人已经同意采取保护行动。
推定,这很尴尬!
领馆馆舍、设备和财产一般情况下免于征收。但是,在确实需要征收的时候,可以征收,但要给予补偿。这就更尴尬了!
区别3:外交豁免权。
1、使馆工作人员,如清洁工、司机等。,一般都是外交官,享有外交豁免权。包括司法豁免:a、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b .民事和行政管辖的例外豁免。例外包括:关于私人不动产的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外交代表在公务范围之外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如果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他不能就与主要申诉直接相关的反诉要求管辖豁免。c、完全免除作证义务;外交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享有这种豁免权。
然而,领事官员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没有相关的作证义务。但这种免疫力远不如大使馆。
所以使领馆的外交水平和国际法律地位是完全不同的,这也是国际公认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