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限购令于2011年发布,2013年补充后,于2013年9月2日正式实施,2014年8月9日取消。8月9日20时,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经上级批准,从即日起,我市五区和郑东新区购房不再需要提供住房。套数证明及居住、纳税、社保证明。”鉴于2016年7月至9月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快速上涨趋势,房地产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郑州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于2016年10月1日重启限购令。
落实政府责任,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一)努力控制新房价格。
坚决落实国务院对房地产市场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有效控制房价在合理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和居民住房承受能力,综合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落实住房保障的目标和任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建立目标考核问责机制。促进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需要启动行政问责机制,追究相关责任。
二
加强住房保障,逐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条件
(3)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和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27万套,基本形成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住房保障体系。2011年,通过新建、改建、购买和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53,823套,完成保障性住房18,050套,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23,644套。
(4)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加大政府投入,通过回购和长期租赁扩大供应规模;利用土地供应、投资补贴、财政贴息或资金注入、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通过建立信托投融资平台,支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经营;鼓励大中型企业和新建医院、高校等社会机构建设出租住房单位,依法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探索通过划拨和转让方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逐步与廉租住房合并,简化和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同一区位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
三
加强税收征管和信用管理,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5)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国家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堵塞“阴阳合同”造成的税收漏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监督检查,重点清理检查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6)认真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各金融机构和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政策。
(七)严格执行限购政策。暂定为在本市有户籍的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持有本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一年以上。本市户籍的家庭,购买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下同);本市有两套以上住房的家庭、有一套以上住房的非居民家庭、无一年居住证、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含五区、郑东新区)暂停售房。
四
增加土地供应,进一步严格管理土地使用
(八)切实增加住房用地的有效供给。实施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商品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进“限价、竞争性地价”模式,为中低价普通商品房提供土地。
(九)加强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我市土地招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认真查处。对商品房用地进行专项检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2年以上的,要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行为。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不足25%(不含地价)的,合同约定的土地和土地开发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五
实施服务企业活动,积极推进项目开发建设
(十)实行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严格按照《郑州市企业首席服务官工作暂行办法》(郑办〔2010〕59号),努力提高服务企业的效益、效率和质量。首席服务官负责协调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便捷的服务。
(十一)加快住房项目审批。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快速通道。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土地使用和建设管理和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规定的期限,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形成有效供给。
六
加强市场监管,坚持和加强舆论引导
(十二)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不断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机制,使其公开、公平、公正,逐步将城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从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单体建筑面积和邢弢结构比例,不得出售或委托中介机构非法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十三)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监督检查。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宣传、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现场检查等措施,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核实合同取消率高、价格异常、虚假销售和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
(十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土地、规划、建设和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拒绝纠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重大信访影响社会稳定,或者通过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严格查处并记入“黑名单”,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十五)加强舆论宣传和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应大力宣传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和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公众支持,防止虚假信息和不负责任的投机评论误导消费者预期。制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2011年3月4日起施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