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征收范围
资源税现行征收范围包括矿产品和食盐,具体征收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工原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近海石油和天然气也应属于资源税征收范围。然而,考虑到海上油气资源勘探和开采的困难,过去按照国际惯例收取采矿特许权使用费。为了保持涉外经济政策的稳定,开采海洋石油和天然气仍收取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产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是指除上述产品和井盐以外的非金属矿。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出售,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要产品,先选精矿、先制造、先开采,最后入炉冶炼的金属矿原矿。
(六)有色金属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要产品,先选精矿,再制造用于开采,最后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湖盐和矿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含有一定浓度氯化钠的溶液,是生产碱等产品的原料。
资源税项目和税率表
资源税项目
一般来说,现行资源税有七个税目,即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和盐。本期资源税明细项目主要是根据资源税调整资源级差收益的需要而设置的(确定相应的税额)。原油和天然气的税目按矿山企业逐项核算。煤炭税项目具体分为统一配矿和非统一配矿的明细或子项。煤炭方面,按照矿山企业设置统一配矿子项,非统一配矿子项进一步按照省份和地区划分。其他矿产品主要按品种分子项,大宗矿产品如铁矿、铜矿、铅锌矿等。,根据资源的等级进行细分。但各省授权征收的项目大致划分,盐的税目也大致划分,主要根据盐的形态及其产地大。
资源税税率
现行资源税税率采用固定税率,简称税额或单位税额。
资源税在税额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如何确定税额,由谁来确定税额。
资源税基本上是根据应税产品的资源水平,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的。
资源税资源的分类主要是根据资源赋存和开采条件、选矿条件、资源本身的优缺点、稀缺性、地理位置等多种经济技术因素,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确定。
资源水平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各矿山资源的级差收入水平,因此资源税根据资源水平确定级差税额。档次高的,税额相对高;如果档次低,税额就比较低。此外,1994年部分税目资源税税额的确定和转让税负的调整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的,如铁矿石、镍矿、铝土矿、食盐等。由于部分矿产品、原矿、盐深加工产品在实行标准化增值税后,税负降低过多,为了稳定财政收入,这部分税负需要前移,通过征收资源税进行回收。通过对原矿征收资源税,可以提升矿产品价格,并可以回收深加工产品减轻的税收负担。但是资源税的确定是有限制的,即一种矿产品加资源税的国内市场价格不高于进口同类产品的价格。资源税根据应税产品的品种或类别,有7个税目和几个分目,并规定了相应的固定税率(简称税额)。
考虑到资源税项目多(其中也涉及到矿产品的分类),税种多,需要随着资源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税额,因此资源税的审批权限不宜高度集中。因此,资源税现行税额采用分级核定的方法。
首先,资源税项目和税额幅度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其次,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目(即分目)和税额由财政部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税额范围内确定,并可根据纳税人资源条件和差别收入的变化定期调整;
再次,部分子目和部分纳税人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确定(含调整),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部分子目”是指财政部规定的资源税税目税则中未列名的其他非金属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这些小标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停征收资源税;
“部分纳税人”是指财政部规定的《几大品种矿产资源等级表》中未列名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表中确定的相邻矿山的税额标准核定,在浮动30%的范围内。为了保证不同的应税项目能够执行相应的规定税额,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的应税产品,未能分别计算或者准确提供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税产品的应税金额的,应当从高者确定适用税额。资源税项目的当前纳税范围如下:
资源税(1)原油8.00 ~ 30.00元/吨
(2)天然气2.00 ~ 15.00元/吨
(3)煤0.30 ~ 5.00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0.50 ~ 20.00元/吨
(5)黑色金属矿2.00 ~ 30.00元/吨
(6) 0.40 ~ 30.00元/吨有色金属矿石
(7)盐:固体盐10.00 ~ 60.00元/吨
液态盐2.00 ~ 10.00元/吨
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税额×单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