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为安置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中被拆除的居民而修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被拆除的房屋。,并安置给居民或承租人居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安置房转让交易必须在取得安置房房地产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此时,转让交易与普通房屋没有区别。安置对象是城市居民的拆迁户,包括被征用和拆除房屋的农民。随着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建设尽可能多的新安置房以满足拆迁户的需求迫在眉睫。
土地整理权益补偿安置规定:安置房不预售
近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土地整理效益协调项目补偿安置工作的规定》,规范了土地整理效益协调项目补偿安置工作,解决了补偿安置房屋的转移登记问题,保护了拆迁人的利益。
早在2019年8月13日。政府颁布《深圳市土地整理及效益协调项目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土地整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工业项目的土地供应,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城市发展和社区转型。《土地整理效益协调项目补偿安置条例》的颁布,作为《深圳市土地整理效益协调项目管理办法》的补充,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整理的相关规定。
画重点
1、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内容:
利益汇集项目的搬迁,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任单位,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任单位和发展主体。被拆迁人负责与相关权益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房号和面积。
2、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公示:
补偿安置协议的相应内容应当由被拆迁人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被拆迁人应当将补偿安置协议报送有管辖权的土地整理机构备案。
3.签订项目实施监督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完成后,辖区内的土地准备机构应当组织被拆迁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督协议。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包括补偿安置责任主体、项目资金监管要求等内容。
4.房地产管理部门预售审批:
补偿安置用房规模等相关内容应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区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利益共享项目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辖区土地准备机构的书面意见办理预售审批。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安置房不得纳入商品房预售计划。
5、安置房转让登记:
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登记的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安置房屋的转移登记。
土地准备是实施旧改革的另一种可行方式。深圳政府每年都有相应的土地准备计划。去年8月3日,国土规划委员会官网发布“深圳95亿元,拟安排两个土地整理项目专项规划,即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和房屋征收专项规划”。2018年,全市将完成不少于11平方公里的准备任务。
其中,2018年深圳计划安排一个市级拆迁安置房项目,即大鹏新区东涌水库拆迁安置房项目。项目总用地面积2.27公顷,建筑面积6.22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409套。安排3个区级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