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留 2020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条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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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2-04 1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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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续三年在国家重点发展行业和地区工作,期间实际居住不低于一年,年工资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连续工作满四年,在此期间实际居住累计满两年,年工资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连续工作满八年,在此期间实际居住累计满四年,年工资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年度工资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行政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外国人依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以自然人或控股股东的身份投资企业,且投资状况连续三年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在中国的投资相当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二)在国家实施外商投资奖励的地区投资金额、缴纳税额和中国公民就业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外国人需要家庭团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身份:

(一)配偶是在中国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民外国人,婚后与配偶在中国居住满五年,每年累计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

(2)不满18周岁的子女投靠在中国居住的中国父母或者在中国永久居住的外国父母;

(三)年满60周岁,在境外没有直系亲属,依靠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永久居住的外国籍直系亲属,连续在中国居住满5年,每年累计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9个月,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十八条外国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永久居留身份的,其配偶和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永久居留身份。

第十九条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身份。

第三章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条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资料,提交符合要求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照片和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接受面谈,并保留指纹等人体识别信息。

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永久居留的,不受居留限制,可以直接向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的委托,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的手续和材料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手续的全部内容和需要补充的材料,并进行登记。

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首先受理常住资格申请。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核对申请理由的真实性,以及申请人的国籍、信用记录、在中国的工作生活等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审批期限最长为120日,自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之日起计算。

配额的等待时间不包括在批准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核准其永久居留资格,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是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身份证明。常住外国人可以凭身份证明从事相关活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常住居民身份证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本人照片、常住居民身份证号码、发证机关、证件有效期等。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种类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永久居留的决定: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其他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病的;

(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在中国不能保证生活费用的;

(六)其他不适合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永久居民外国人在中国的实际居留时间每年不得少于三个月。

常住外国人因正当理由不能达到前款规定的居留期限要求的,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适当降低居留期限要求。

第二十八条外国人常住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身份证持有人应当在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损坏、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换发或者更换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有效期不超过30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批准换发或者更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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