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最低支付标准并将征地纳入困难老年人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
宁人社[2018]180号
区(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企业局、浦口区社保中心: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郑宁桂字〔2015〕5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郑宁办发〔201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2018年将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最低计算和支付标准
首先,调整对象
(一)本市60周岁及以上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二)根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期间,土地被纳入老年生活困难补助。
第二,调整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最低支付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10元。
(二)市本级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获得者每人每月增发40元,由420-560元调整为460-600元。
第三,财政补贴
本通知规定的筹集基本养老金的费用,由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调整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待遇的费用,由各区从原渠道支付。
四.执行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V.其他
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被征地老年生活补贴人员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的具体办法,报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南京市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