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需要的材料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我的结婚证;
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
二、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
要求离婚夫妻共同向婚姻登记处申请;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其中包含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一致意见;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
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半身免冠照片;
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三,离婚程序
第四十九条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检查本规范第48条规定的证书和证明材料;
向当事人说明《婚姻法》中登记离婚的条件;
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和离婚协议内容;
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
第四,出具离婚证
第五十二条出具离婚证,应当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与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向;
告知当事人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与子女的关系以及离婚后的义务;
见证双方当事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指纹”一栏签字;当事人不能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领证方签字或按指纹”栏不得空白色,不得由他人填写或按下;
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了杠章,表示“双方离婚,该证无效。Xx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应当返还当事人。
离婚证将分别发给离婚双方,并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