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2018年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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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2-01 22: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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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一.管辖权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对象数量大、案件复杂或者一方人数多等影响较大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和海事业务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注册地为住所。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被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个人合伙或者无单位合伙企业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登记,几个被告不在同一管辖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被告人被撤销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原告和被告双方户籍被注销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迁出户口后未定居,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所的,由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被判处徒刑或者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采取义务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案件中的几个被告的住所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拒绝接受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都是军人或者部队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的,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所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华侨在中国结婚定居在国外的,以婚姻缔结地法院有管辖权为由,居住地国法院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华侨在国外结婚定居,以离婚诉讼应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居住国法院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居住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当事人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起诉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但尚未定居,一方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定居的,只对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履行地,争议标的为付款货币的,收款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房地产交付地,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客体,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立即结算的合同,交易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以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者在途货物的,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变更公司登记请求、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被指控侵权行为发生的计算机及其他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

第二十六条产品生产地、销售地、提供服务地、被侵权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因产品和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的诉讼,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诉前申请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诉前申请保全后,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造成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分割和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房地产纠纷。

房地产已经登记的,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地点为房地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为准。

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以其协议为准;不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规定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与争议实际有关的地方的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但未能以合理方式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规定,由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签订协议后住所发生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的受让人有效,但受让人在转让时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因同居或者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纠纷,当事人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应诉,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先立案的,应当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不受当事人变更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变更后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交付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再审。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查管辖异议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而变更管辖权,但违反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个有管辖权争议的人民法院未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双方都是同一个地方或者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地方或者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两个人民法院属于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裁定。

提交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在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指定管辖裁定的同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将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提交下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涉及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较多,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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