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方(甲方):
2.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规范合同双方的交易行为,保护合同的合法权益,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3、第一材料供应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第2条:马赛克中所提供材料的名称
4.第三条材料的品种、数量和价格
注:以上单价不因市场波动而变化。以上单价包括到交货地点的运输成本、运输中的损耗成本、装卸成本和材料检验成本。运输费、运输损失费、装卸费、材料检验费等。不能单独计算。
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实际签署的数量为准..
5.第四条应当遵守材料的质量和技术标准
乙方应严格按照双方同意的质量和技术标准供应材料。如有国家或部颁技术质量标准的要求,根据现行国家或部颁技术质量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其他标准约定的,甲乙双方必须约定并在第二栏写清楚。
乙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或双方同意的标准,为每批产品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许可证等相关技术质量资料。
其他要求:
6.第三条受理标准、方式和异议期限
乙方应在交货的同时向甲方提交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验收标准按照双方在上述第四条中约定的材料的现行国家或部颁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验收。
如果甲方有提前发送材料样品的要求,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材料样品进行检验,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样品本身,以及品牌、商标、规格、型号、颜色、技术质量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产品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技术质量资料。一旦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材料样品经甲方、业主、监理认可并盖章后,未经甲方、业主、监理同意,乙方不得进行任何变更。质量、外观、品牌、商标、规格、型号、颜色、标识、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技术质量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相关技术质量资料应当与正式交付时的样品一致。如果材料和样品不一致,乙方违约,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甲方有权在材料出厂前对其进行测试和检验,乙方必须在每批材料出厂前五天通知甲方。
材料数量以甲方书面收据为准。甲方应及时验收材料的外观质量,必要时通过业主和监理的验收。甲方、监理或业主应及时向乙方提出质量问题,在发现问题之前,该批产品必须密封,不得使用。
如经核实该批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甲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工期损失,由乙方按违约责任承担。
甲方在材料到货验收时未发现质量问题,但在使用过程中或使用后发现材料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返工、延长工期等经济和工期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第四条的其他条款
乙方的车辆和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和到达甲方现场后,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遵守甲方现行的综合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在施工范围内实现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以满足规定的要求。
本合同未尽事宜,如有必要,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
8.其他协议:
合同签署单位: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签字地点:签字日期: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