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案例 经典的医患纠纷案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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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16 1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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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的医患纠纷案例有哪些

  医疗纠纷在社会上经常可以看到,这时候我们应该要了解一些案例来增加我们对医疗纠纷的理解。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医患纠纷的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患纠纷的案例

  2003年,原告胡某之母陈某因与被告芦溪县某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到芦溪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争议事实,认为某医院对原告胡某(出生于2000年8月,由该医院负责接生)的缺血缺氧性脑瘫负有过错责任,判令被告芦溪县某医院赔偿原告胡某残疾人生活补助费42720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47720元的80%,计币38176元(品除被告已付鉴定费1000元,实际赔偿37176元),并赔偿原告护理费每年1248元的80%,计币998元,按年支付,支付到原告不需要护理时止。判决之后,被告不服芦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芦溪县某医院按判决书支付了赔偿金,并按年支付了护理费。   2009年6月,原告胡某再次向芦溪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芦溪县某医院按现一级伤残全护理标准月工资每月1750元承担原告的护理费,支付至原告不需护理时止。原告认为,虽然2003年12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承担相关赔偿,并应向原告每月支付护理费998.40元,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实际履行。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物价的不断上升,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也有了很大的变化,2003年判决时的每年998.40元护理费远远无法满足实际护理的需求,原告现需完全依赖护理,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处理方法

  1.医疗过失纠纷。即指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或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而引起的纠纷。它又可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行政法规上的称谓,需要经过医学会予以鉴定。误诊当然会构成医疗事故。没有被鉴定成医疗事故的,可以医疗人身损害为案由予以解决。

  2.非医疗过失纠纷。指患者到医院就诊,医务人员不存在诊疗、护理过失,但由于院方其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引起的纠纷。如:患者到医院就诊,由于保洁人员清洗走廊未履行相应警示义务,造成患者摔伤等等。此属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专业受理调解医疗纠纷

  调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间公正裁决和调和,调解中间人的公正和中立显得至关重要,决定着纠纷的调解顺利与否、成功与否。只有脱离了医患双方的关系和经济利益的牵绊,才能真正实现调解人态度的公正与公平。在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之外发展民间组织的调解,可以扩大医疗纠纷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选择范围,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

  目前,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以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殊价值与优点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和青睐,今已广泛流行。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有着其独特的重要性和优势:

  1.能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

  2.以协商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使医患双方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参与纠纷的解决。

  4.有利于保守患者个人隐私和秘密。

  5.当处理新的技术和社会问题时,在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能够提供一种适应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变化的灵活的纠纷解决程序。

  6.允许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灵活、快速地解决纠纷。

  7.经当事人理性协商和妥协,可能得到双赢的结果。

  医患纠纷解决方法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四)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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