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影响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要切实提高政治地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中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强化“四个意识”,从落实国家安全大局和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高度, 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切实提高国境卫生检疫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水平。
六种行为的定罪与处罚
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实施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检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调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海关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隔离、检查、现场诊断、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二、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隐瞒疫情,不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或者伪造、变造检疫单证,伪造情节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受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带、运送出境的;
四、出入境车辆上有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车辆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卫生处理的;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出入境车辆上有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车辆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第六,其他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危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全文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处妨碍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境卫生检疫对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
国境卫生检疫在预防传染病出入境、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特别是新冠肺炎爆发肺炎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公共卫生法律保障、改革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完善防治结合、联合防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必须切实提高政治地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中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强化“四个自信”,实现“两个维护”;从落实国家安全整体理念、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角度出发,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切实提高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和司法办案水平。特别是面对当前新冠肺炎肺炎疫情向境外蔓延、经口岸传入我国风险加大的严峻形势,要依法及时、严格惩治各种妨碍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构筑国境卫生检疫防线,坚决遏制疫情经口岸传播,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依法惩处妨碍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进出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了阻碍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处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在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时,应当准确理解并严格适用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惩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一)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海关应当加强对各口岸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宣传,引导出入境人员和受检疫监管的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守《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和接受海关的国境卫生检疫。同时,要加强国境卫生检疫的行政执法,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法惩处危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违反国境卫生检疫:
1.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检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调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检查、现场诊断、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染疫人或者疑似染疫人未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隐瞒疫情,或者伪造、变造检疫单证,伪造情节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带、运送出境的;
4.出入境运输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绝接受卫生处理的;
5.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出入境车辆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死因不明的人员,车辆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6.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犯上述行为,造成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认定、公布的新冠肺炎肺炎等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单位有危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造成鼠疫、霍乱、黄热病、新冠肺炎肺炎等国务院认定并公布的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第三,完善工作机制,依法保障科学有序防控
(一)做好执行衔接工作。海关要严格控制口岸疫情,严格追究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的行政法律责任,完善执法办案流程,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于符合国境卫生检疫监管领域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送公安机关的相关手续,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加快案件调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危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刑事案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新冠肺炎在防治肺炎过程中发生的危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要迅速发现和侦破,及时曝光,形成强大的震撼力。
(3)强化检察职能。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危害国境卫生检疫刑事案件立案的监督。发现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的性质、证据的收集和法律的适用,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起诉。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推进疫情防控系统化控制。
(4)加强沟通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海关应当加强沟通协调,畅通沟通渠道,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犯罪。按照法律处置、舆论引导和社会控制“三同步”要求,及时澄清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论应对工作。
(五)坚持罚相当。进一步规范国境卫生检疫执法活动,认真实施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注意宽严相济的政策:对于行政违法行为,要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悔过态度,综合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对于涉嫌犯罪的,要重点打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真心悔过的,依法从宽处理。
(6)维护公平正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律师依法执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选择典型案例,开展案例解读,加大警示教育力度,震慑不法分子,释放正能量,营造良好的疫情防控法律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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