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全文 新证券法新在何处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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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01 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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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和证券交易有法律法规,最近颁布了新版本的证券法。我们来看看新版证券法的变化。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于2019年12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报登记。未经合法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登记制度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新证券法新在哪里

新证券法有几个亮点。一是全面推行注册制,改变原有审批制度。第二,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原来的罚款是1-5倍,现在增加到1-10倍,固定罚款从原来的最高60万增加到2000万,有效遏制了非法活动。此外,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对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全面实施登记制度,完善退市制度

2.注册制的实施不会带来a股加速扩张

3.新证券法增加了违规的冲击

4.投资者应坚持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

新证券法的实施是有效提高市场容量的制度保障,为新改革提供了战略方向,是制度建设的完善和创新。无论是从登记制度的发展还是制度保障,包括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处罚等方面,都会有一定的制度评估和监管,促进整个证券市场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2020年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法适用于政府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境外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

第六条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应当分别经营和管理,证券公司应当与银行、信托和保险业务机构分开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施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根据授权设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

第八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证券发行

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报登记。未经合法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登记制度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会发布: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累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超过200只,但依法实行职工持股计划的职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宣传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依法采取承销方式,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

保荐机构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审核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监督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一条设立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股票发行申请书和下列文件:

(一)章程;

(2)保荐协议;

(三)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类型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募集股份资金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相关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提交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有一个健全和运作良好的组织;

(二)有继续经营的能力;

(三)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或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应当符合新股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提交发行股票申请书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文件;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募集股份资金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提交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承销的,还应当提交承销机构名称及相关协议。

第十四条公司募集股份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未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变更用途且未作更正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有一个健全和运作良好的组织;

(二)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根据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购买公司股份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

第十六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提交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债券不得再次公开发行:

(一)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违约或者延期还本付息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

第十八条发行人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提交方式,由依法负责登记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发行人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在提交申请文件后,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前披露相关申请文件。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依法登记证券发行申请。证券公开发行和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对证券公开发行申请进行审核,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依照前两款规定申请证券发行登记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申请发行登记的证券,不得私下接触发行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发行人按照要求补充或者修改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未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证券发行申请登记后,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和募集文件,并将文件放置在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在依法披露发行证券的信息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披露或披露该信息。

发行人在公告公开发行和募集文件前不得发行证券。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发现证券发行登记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程序,尚未发行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登记决定,由发行人按发行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给证券持有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股票发行人在已经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回购证券。

第二十五条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应对其经营和收益的变化负责;投资者对这些变化带来的投资风险负责。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向非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用代销或包销。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表发行人销售证券,并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所有未售出的证券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时,按照协议购买发行人的全部证券或者自行购买出售后剩余的全部证券的承销方式。

第二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支付方式和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及结算方式;

(6)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检查公开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开展销售活动;如果已经售出,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广告或者其他促销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采用承销团方式承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的,承销团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第三十一条证券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间,应当保证其代销、包销的证券提前出售给认购人,不得预留其代销、包销的证券。

第三十二条股票溢价发行的,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股票发行采取代销方式。委托期限届满,出售给投资者的股份数量未达到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70%,发行失败。发行人应按发行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向认股人返还股份。

第三十四条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证券交易

第一节总则

第三十五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和交付的证券。

未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对依法发行的证券的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期限内不得转让。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三十七条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证券市场进行转让。

第三十八条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集中交易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九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条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工作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不得接受他人捐赠的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

个人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已经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员工,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或者出售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一条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者保密,不得非法交易、提供或者披露投资者信息。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二条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买卖证券。

除前款规定外,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购买人和主要资产交易人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布之日起五日内,不得买卖证券。如果实际进行上述相关工作的日期早于接受委托的日期,则自实际进行上述相关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布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证券。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和其股份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其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再次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收回。但证券公司因购买售后剩余股份持有5%以上股份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以及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未执行第一款规定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遵守第一款规定的,责任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发出程序化交易的交易指令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第二节证券上市

第四十六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批,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七条证券上市交易申请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要求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公司治理和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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