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怎么处罚2019 浙江出台醉酒新规 附2019最新酒驾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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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01 00: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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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逐渐进入普通人的家中,所以在驾驶时保护自己的安全是重中之重。近日,浙江省规定,醉酒者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移动停车位,或者在驶至居民区门口后被他人驾驶接管驶入居民区,或者在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区后被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也就是说,醉酒时,司机被叫到小区门口开车,业主接手开车,进入小区,以后在浙江不会被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19年最新酒后驾车处罚标准:

一、醉驾处罚标准

酒驾:

1、酒后驾驶的,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此前,他因酒后驾车受到处罚。酒后再次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再次取得驾驶证。

酒驾:

1、酒后驾车,由公安机关强制醒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取得驾驶证。

2、酒后驾驶营运车辆,被公安机关捆绑直至醉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再次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醉酒或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照,再也不领驾照。

二、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治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和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和“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三)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四)驾驶载客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侦查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碍公务罪等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被判处罚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的态度,确定与主刑相当的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在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检查被查获的呼吸中的酒精含量和抽取血样的过程进行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摄照片、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检查和鉴定意见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采血前逃逸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抽血前再次饮酒,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视为醉酒。

7.在办理机动车酒后驾驶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和审判。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提出担保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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