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他人构成什么罪 发朋友圈谩骂构成名誉侵权怎么这么严重?名誉侵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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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31 15: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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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这么严重送朋友去辱骂就构成了侵犯名誉?

据悉,刘和皮是微信好友。今年1月28日晚,Pi在微信应用中用“p*****91*”的微信号和名为“Pi × ×”的微信发表讲话,称刘“毁”。别人家破了,就收拾尾巴做人!”“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最后都成了小三,真是让你祖宗十八代蒙羞!“同时还有一张刘的照片。因此,刘向合川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皮某出于个人情感和主观推断,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发布了刘的照片,并附有对刘的私下侮辱言论,导致刘的名誉受损。皮的行为已经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名誉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行为人客观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且为第三人所知。侵权人有侮辱、诽谤等行为的。所谓侮辱,是指以言语或行为公开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行为的。其表现形式是散布现有缺陷或其他有害于人们社会评价的事实,从而败坏他人名誉。

2.这个演员主观上有过错。法理上讲,在追究主观过错时,公众人物提起名誉侵权诉讼应以行为人是否有实际恶意为依据,不存在实际恶意。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视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任性和过失。刻意是指主动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或者诽谤。过失是指一个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但损害会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发生。例如,未经患者同意,医院无意中公布了患者的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疾病信息,损害了患者的声誉。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他人社会评价下降,就是侵犯他人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该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人,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特定的人,法律上就没有所谓的受害人。但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述中侮辱或诋毁特定的人,虽然使用了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眼就能知道所指的是谁,显然不能因为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认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指定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特定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也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就后果而言,侵权人的行为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使被害人感受到不公平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受到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平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痛苦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而不是受害者的主观感受。也就是说,一个人的名声只指公众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这个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不降低被害人的社会评价,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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