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包括什么 建筑材料包括哪些 建筑材料有哪些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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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31 0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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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有哪些

建材工业是我国重要的材料工业。建材产品包括建材及制品、非金属矿物及制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广泛应用于建筑、军工、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和人民生活。

建筑材料是土木工程和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总称。它可以分为结构材料、装饰材料和一些特殊材料。结构材料包括木材、竹子、石材、水泥、混凝土、金属、砖、陶瓷、玻璃、工程塑料、复合材料等。

装饰材料包括各种涂料、油漆、涂料、贴面、各种颜色的瓷砖、有特殊效果的玻璃等。特殊材料是指防水、防潮、防腐、防火、阻燃、隔音、保温、密封等。

建筑材料如何分类

根据化学成分,建筑材料可分为三类:有机材料、无机材料和复合材料:

无机材料:金属材料:黑色金属:钢、铁、不锈钢等。

有色金属:铝、铜及其合金。

非金属材料:天然石材:花岗岩、大理石、石灰石等。

烧土产品:砖、瓦、陶瓷、玻璃等。

无机胶凝材料:石膏、石灰、水泥、水玻璃等。、砂浆、混凝土和硅酸检验产品。

有机材料:植物材料:木材、竹子等。

沥青材料:石料由沥青、煤沥青和沥青制品组成。

聚合物材料:塑料、油漆、粘合剂和合成橡胶。

复合材料:金属与无机非金属复合,就像钢纤维混凝土一样。

有机和无机非金属复合材料如聚合物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玻璃等。

金属和有机复合中-轻金属夹层板。

(2)根据其在建筑中的作用,分为承重和非承重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吸音隔热材料、防水材料、装饰材料等。

(3)分为结构材料、墙体材料、屋面材料、地面材料、饰面材料和其他用途的材料。

建材行业标准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建材行业标准条件公告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材行业,是指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石墨、萤石、石棉、岩棉、防水材料、玻璃纤维等行业。在建材行业处于标准化管理之下。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单位)企业申请标准公告,审核推荐申请材料,并对列入标准公告目录的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保持标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标准公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和公告,并根据公告企业保持标准状况的情况对公告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申请发布建材行业标准。

企业也可以控制标准条件,由本单位核实标准条件的执行情况,并在工信部门户网站“建材行业符合标准条件自行申报平台”上自行申报符合标准条件。

第二章申请和验证

第五条申请规范公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相应的标准条件。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所需材料。

企业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申请。对于符合要求但材料不全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向企业说明理由。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酌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对企业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推荐材料,包括企业申请材料和推荐,并提交电子文档。

建议应说明企业和生产线的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技术装备、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条件。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查。

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现场核查专家应不少于两名。现场验证结果应由专家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符合标准条件的,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

第十条企业选择自行申报的,可以登录“符合标准条件建材行业自行申报平台”,提交标准公告申请材料,确认自行申报。

对“符合标准条件的建材行业自申报平台”提交的申报材料,自自申报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提出质疑,经专家确认,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临时现场核查中,可以执行标准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还将将其列入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生产线)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公布的企业应当按照标准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定期对照标准条件进行自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保持标准条件的企业自查报告。

如果通过“符合标准条件的建材行业自我申报平台”成为公告企业,需要在每年4月30日前再次登录“符合标准条件的建材行业自我申报平台”,更新相关信息,确认自我申报。

第十二条企业自查报告是核实企业公布的达标条件的依据,并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内部环境保护、节能、质量、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社会责任体系建设及落实情况;

(三)企业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相关资质、主要产品和生产能力的变化。

第十三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的企业自查报告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可选择部分公告企业,对企业保持标准化状况情况进行临时现场核查(通知后3日内完成)。临时现场核查合格,一年内无重复抽查。临时现场核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专家应当根据企业的自检报告对标准状况进行核查和维护。临时现场核查记录应由专家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材行业标准与条件自行申报平台》中已公告的企业、已申请标准化公告的企业、已确认自行申报的企业不符合要求的,均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对申报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决定是否从申报企业名单中取消或停止标准化公告或自行申报申请。

第十七条被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一)规范公告和申报存在欺诈行为的;

(二)临时现场核查发现标准条件无法维持的;

(三)发生重大环境、质量、安全事故;

(四)发生偷税漏税、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等重大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取消公布的企业名单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然后决定是否取消。

第十八条被停止申请规范性公告或者自行申报的企业,经过一年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规范性公告或者自行申报。

被公告企业名单被撤销的,经过两年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规范性公告或进行自我申报。

第四章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的各类建材行业生产企业。

第二十条受理规范公告申请,登录“符合规范条件的建材行业自行申报平台”确认自行申报,现场核查(包括临时现场检查),不收取企业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2009〕718号)、《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2011〕406号)、《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工信部〔2011〕439号)、《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2012〕522号 《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MIIT第554号)、《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MIIT第19号)、《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原MI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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